和約的意思、和約的詳細解釋
和約的解釋
[peace treaty] 終止戰争恢複和平的條約
詳細解釋
(1).締約媾和。《史記·太史公自序》:“徙彊族,都 關中 ,和約 匈奴 。”《新唐書·牛僧孺傳》:“是時 吐蕃 請和約弛兵。”
(2).指交戰雙方訂立的結束戰争、恢複和平的條約或協定。 宋 陸遊 《醉歌》詩:“戰馬死槽櫪,公卿守和約。” 清 黃鈞宰 《金壺浪墨·白旗》:“除某公所得煙費銀百萬,後畀夷人,仍餽以洋蚨六百萬,和約乃成。”
詞語分解
- 和的解釋 和 é 相安,諧調:和美。和睦。和諧。和聲。和合(.和諧;.古代神話中象征夫妻相愛的兩個神)。和衷共濟。 平靜:溫和。祥和。和平。和氣。和悅。和煦。惠風和暢。 平息争端:講和。和約。和議。和親。 數學
- 約的解釋 約 (約) ē 繩子。 拘束,限制:約束。約法。制約。約定俗成。 共同議定的要遵守的條款:立約。條約。契約。 事先說定:約見。約會。 邀請:約請。約集。 節儉:節約。儉約。 簡要,簡單:由博返約。簡約
專業解析
"和約"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曆史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交戰國或沖突各方為結束戰争或武裝沖突狀态,通過正式談判協商達成的、規定彼此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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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與性質:
- 結束戰争的法律文件:和約的首要目的是正式終止戰争狀态,恢複和平關系。它标志着沖突的終結和和平進程的開始。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 國際條約:和約是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締約方通常是主權國家或國際法承認的交戰團體。它對籤署國具有國際法上的效力。來源:《國際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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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源構成:
- “和”:本義指和諧、平息争端、結束敵對狀态。在“和約”中,核心含義即為“媾和”、“結束戰争或沖突”。
- “約”:本義指繩索纏繞、捆束,引申為“約束”、“規約”、“共同議定的條文”。在“和約”中,指雙方或多方共同議定并承諾遵守的條款。
- 合成義:将“和”(媾和)與“約”(條約、協定)結合,形成專指“結束戰争、恢複和平的條約”這一特定概念。來源:《漢語大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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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與特征:
- 規定基本條款:和約通常包含停戰、撤軍、領土變更、戰争賠償、戰俘遣返、恢複外交關系等核心條款。
- 法律效力:一經正式籤署和批準(如需),即對締約方産生法律約束力,各方必須遵守。
- 正式性與書面性:和約是正式的書面文件,需經過談判、起草、籤署(有時還需批準)等法定程式。
- 曆史标志:重要曆史時期的和約(如《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凡爾賽和約》)常成為劃分曆史階段、重塑國際格局的标志性事件。來源:《國際關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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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實例(典型代表):
-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年籤訂,結束了歐洲三十年戰争,确立了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常被視為現代國際關系和國際法體系的基石。來源:權威曆史文獻及國際法著作普遍引用。
“和約”專指國家或政治實體間為結束戰争狀态、恢複和平關系而締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書面協議。它既是戰争結束的法律宣告,也是構建戰後和平秩序的基礎性文件,其核心在于“以條約形式實現媾和”。
網絡擴展解釋
“和約”是法律術語,指交戰雙方為結束戰争狀态、恢複和平關系而籤訂的正式條約。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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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和約是國際法中用于終止戰争或武裝沖突的法律文件,通常由交戰國家或政府籤署,宣告戰争狀态結束,并确立和平關系的框架。例如《史記》提到“和約匈奴”,即通過協議達成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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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典型和約條款包括:
- 戰争狀态終止的正式聲明
- 領土邊界重新劃分
- 戰俘遣返安排
- 戰争賠償與經濟條款
- 戰犯懲處及條約履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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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和約具有國際法效力,籤訂後雙方需遵守條款,恢複正常外交與民間往來。如110網法律百科指出,這是“結束戰争狀态的正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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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與文學例證
宋代陸遊《醉歌》中“公卿守和約”反映了古代和約的政治意義;清代黃鈞宰記載的鴉片戰争後條約,則體現近代和約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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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合約”的區别
和約專指結束戰争的條約,而“合約”泛指普通民事協議(如商業合同),範圍更廣。
如需了解具體曆史條約(如《凡爾賽和約》)内容,可查閱權威曆史文獻或法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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