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号的意思、枷号的详细解释
枷号的解释
旧时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 明 黄瑜 《双槐岁钞·石主事捄师》:“ 李祭酒 时勉 忤权璫 王振 ,枷号於监前。”《清史稿·仁宗纪》:“刑部疏,审明 王树勋 即僧 明心 ,矇混捐保职官。得旨:枷号两个月,遣戍 黑龙江 。” 郭希仁 《从戎纪略》:“ 云山 因 苟 军之抢掠 乾州 ,深恶之,到 乾 时拿获五标一营后哨兵士八名,及哨官 胡玉林 一名,枷号辕首。”
词语分解
- 枷的解释 枷 ā 旧时一种套在脖子上的刑具:枷锁(旧时的两种刑具,喻束缚)。枷号(古代刑法,将犯人上枷,写明罪状示众)。 笔画数:; 部首:木; 笔顺编号:
- 号的解释 号 (號) à 名称:国号。年号。字号。 指人除有名、字之外,另起的别称:别号(如“李白,字太白,号号青莲居士”)。 标志:记号。 排定的次序或等级:编号。号码。 扬言,宣称:号称(a.名义上是;b.
专业解析
枷号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特有的耻辱刑与体罚相结合的刑罚形式,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涵:
一、刑具形制与执行方式
指将长方形木质刑具"枷"套于犯人颈部,刑具表面以朱笔书写犯罪事由,在《大明律·刑律》中明确规定枷重分十五斤、二十斤、二十五斤三等,枷号时间按罪分五日、半月、一月、三月等。刑犯需在衙门前、城门或市集等公共场所示众。
二、刑罚性质的双重性
该刑罚兼具肉体惩戒与精神羞辱功能,既通过限制行动自由和肉体折磨实现惩罚,又利用公共空间的示众达到"警众"效果。明代《御制大诰》记载,这种"示众以辱"的惩戒方式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尤为常见。
三、制度演变轨迹
- 唐代始见"枷项示众"的记载
- 宋代形成"枷号"专称
- 明清时期发展出"枷号游街"的变体
- 1905年《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止
现代汉语词典中,"枷号"词条释义需注意与普通"枷锁"概念区分,强调其作为法定刑种的制度属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法律用语词典》指出,该词在近代白话小说中的使用常与"刺配""杖责"等刑罚并列出现。
网络扩展解释
“枷号”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制度,其核心含义是将犯人戴上木枷并公开示众,以标明罪状、实施惩戒。以下是详细解释:
1.基本定义
枷号是由“枷”和“号”组成的复合词:
- 枷:指木质刑具,形状为长方形木板,中间有圆孔,套在犯人颈部,限制行动。
- 号:意为标明罪状或公示。犯人戴枷后,通常会在枷上写明罪名、刑罚期限及示众地点,起到公示作用。
2.历史演变
- 起源:可追溯至原始社会晚期,商周时期已有类似刑具的雏形(如《周易》中提到的“校”),用于束缚罪犯。
- 发展:秦汉时期逐渐规范化,唐代成为法定刑,明清时期广泛应用,甚至用于官员惩戒(如《清史稿》记载官员王树勋因欺诈被“枷号两个月”后流放)。
3.实施方式
- 刑具规格:不同朝代对枷的重量、尺寸有明确规定。例如,明代规定轻枷重15斤,重枷达35斤。
- 示众要求:犯人需在公共场所(如衙门前、市集)戴枷示众,时间从数日至数月不等,期间忍受日晒雨淋,兼具肉体惩罚与精神羞辱。
4.作用与意义
- 威慑功能:通过公开羞辱震慑民众,维护社会秩序。
- 罪状公示:标明罪名,兼具司法透明与警示作用。
5.现代延伸
在非刑罚语境中,“枷号”可比喻精神或制度上的束缚(如成语“枷锁”),但此用法需结合具体语境。
如需进一步了解不同朝代的具体案例或刑具形制,可参考历史文献如《清史稿》《双槐岁钞》等原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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