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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任官的意思、荐任官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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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任官的解释

辛亥革命后至解放前,第三等的文官,由各主管长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长、各省的县长。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荐任官是中华民国时期文官等级制度中的一类官职,属于中等职位的公务员,其任命需经推荐和审查程序。具体释义如下:

一级定位

荐任官在民国文官体系中位列第四等,低于特任官、简任官,高于委任官。其职务层级相当于现代公务员制度中的中级主管或专业技术职务,例如中央部会的科长、地方政府的局长等职(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二、任命程序

“荐任”指其任命需由上级长官推荐,经铨叙部(民国时期公务员管理机构)审查资格后正式任用。例如《辞海》释义:“荐任官须由主管长官呈请中央政府任命”(来源:《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

三、职务范围

主要涵盖行政、司法、技术类职务,如:

  1. 中央政府各部的科长、秘书
  2. 省辖市政府的局长、处长
  3. 地方法院推事(法官)、检察官

    (来源:《中华民国职官志》中华书局,2007年修订版)

网络扩展解释

“荐任官”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官职分类术语,具体含义和背景如下:

一、基本定义

“荐任官”指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期间,第三等的文官,其任命需由各主管长官推荐,经中央政府批准后正式任职。例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长、各省的县长等均属此类。

二、历史背景与特点

  1. 等级制度:民国时期的文官分为四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荐任官位列第三等,属于中级官员。
  2. 任命方式:由部门或地方长官(如部长、省长)向中央推荐人选,最终由中央政府(如铨叙部)审核任命。
  3. 职权范围:主要负责执行具体政务,如县级行政、中央部委的科室管理等,属于实际事务的操作层。

三、相关延伸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案例或制度演变,可参考民国时期的官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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