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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憲法的意思、時憲法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時憲法的解釋

即時憲曆。 清 俞正夑 《癸巳類稿·駐劄大臣原始》:“是年( 康熙 三十三年)賜 西藏 第巴 金印,頒三十四年《時憲法》列 蒙古 各遊牧節氣。”亦稱“ 時憲術 ”。《清史稿·時憲志一》:“ 世祖 定鼎以後,始絀 明 之舊曆,依新法推算,即承用二百六十餘年之《時憲術》也。”參見“ 時憲曆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時憲法"在漢語詞典中并無獨立詞條,實際應為"時憲曆"的簡稱,指清代頒布的官方曆法體系。該名稱源于《尚書·堯典》"敬授人時"與《周禮》"頒告朔于邦國"的融合,體現"順天應時"的立法思想。

據《清史稿·時憲志》記載,該曆法由傳教士湯若望基于西洋新法編訂,順治二年(1645年)頒行天下,取代傳統《大統曆》。核心特征包含:

  1. 采用第谷宇宙體系計算日躔月離
  2. 引入定氣注曆法取代平氣法
  3. 确立二十四節氣與太陽黃經的對應關系
  4. 增加蒙氣差、時差等修正參數

北京古觀象台現存《康熙永年曆法》等文獻顯示,時憲曆實施過程中經曆過多次修訂,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改用地心橢圓軌道模型,乾隆七年(1742年)增補《曆象考成後編》完善計算精度。該曆法沿用至1912年,是傳統曆法向現代天文曆法轉型的重要标志。

網絡擴展解釋

“時憲法”是一個曆史術語,在不同語境中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一、作為曆法名稱(主要含義)

指清代官方頒布的曆書《時憲曆》,後改稱《時憲書》或《時憲術》。其特點包括:

  1. 修訂背景:由傳教士湯若望等人參與編訂,融合了西方天文學成果。
  2. 使用範圍:不僅在中原地區使用,還被賜予西藏等邊疆地區(如康熙三十三年賜西藏第巴金印并頒《時憲法》列蒙古節氣)。
  3. 曆史延續:從順治時期沿用至清末,曆時260餘年。

二、作為人名(罕見用法)

提到“時憲法”是1944年出生的河南鹿邑縣醫師。但該信息未在其他權威來源中得到佐證,可能是同名巧合或網頁内容錯誤,建議謹慎參考。


注意:需特别注意“時憲法”與現代法律術語“憲法”的區别。現代“憲法”指國家根本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者在含義上無直接關聯。若需了解現代憲法概念,可提供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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