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叙的意思、收叙的詳細解釋
收叙的解釋
錄用。《北史·隋紀下·炀帝》:“是以龐眉黃髮,更令收叙。” 宋 歐陽修 《乞再定奪減放應役人數奏章》:“近累據減放公人等過狀,卻乞收叙。”叙,一本作“ 敍 ”。《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三年》:“凡獄官失入死者,終身罰之,雖經赦宥,永不收叙。”
詞語分解
- 收的解釋 收 ō 接到,接受:收發。收信。收支。收訖。收益。 藏或放置妥當:這是重要東西,要收好了。 割斷成熟的農作物:收割。收成。麥收。 招回:收兵。收港。 聚,合攏:收容。收理。收集。 結束:收尾。收煞。收
- 叙的解釋 叙 ù 述說:叙說。叙事。叙話。叙親。叙舊。 同“序”①②③。 評議等級次第:叙功。叙獎。叙用(分級進用)。叙擢(分級提拔,授予宜職)。 道講說談 筆畫數:; 部首:又;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收叙是漢語中的古語詞,現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法律史研究,其核心含義指對曾被罷免或降職的官員重新考核後恢複其官職或任用資格。該詞具有明确的法制史背景,尤其與唐代的官吏管理制度密切相關。以下從語義、制度背景及文獻依據三方面詳細解析:
一、語義解析
- 收:本義為“接納”“收回”,此處引申為恢複官職或重新納入官員體系。
- 叙:指“按等級次第授官”,即根據考核結果重新授予相應官職。《說文解字》釋“叙”為“次第也”,強調官吏任用的程式性與等級性。
合義:“收叙”即通過法定程式,使因罪免職的官員重新獲得任職資格或官位。
二、制度背景(唐代法制)
“收叙”是唐代官吏管理制度中的專有法律術語,與“除免”(免官)相對,構成官員懲處與複職的配套制度:
- 適用對象:因犯罪被“除名”(削去官籍)或“免官”(免去職務)的官員。
- 程式要求:須經法定考核期(如免官者三年後、除名者六年後),由吏部考功司複核其表現,符合條件者可重新授官。
- 等級限制:複職後的官階通常低于原職,如《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免官者,三載之後聽仕,降先品二等叙”。
例證:《唐六典·吏部》載:“若除名者,六年之後聽叙;免官者,三年後降二等叙。”
三、文獻依據
- 《唐律疏議》(唐代法典)
卷三《名例律》明确将“收叙”與“除免”對舉:“諸除名者,官爵悉除……六載之後聽叙;免官者,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叙。” 此條為“收叙”最權威的法律定義。
- 《舊唐書·職官志》
記載唐代吏部“掌天下官吏……凡叙階之法,有以封爵,有以親戚,有以勳庸,有以資蔭”,其中“叙”即包含對免職官員的重新任用程式。
- 《通典·選舉典》
杜佑詳述唐代考課制度,提及“凡免官之科,有……收叙之法”,強調其需“依令考校,量績錄用”。
四、與現代用語的關聯
現代漢語中“收叙”已罕用,但其概念可對應“複職”或“恢複公職”。需注意二者差異:
- 收叙:特指古代法制下需經法定年限與考核的複職程式。
- 複職:現代廣義上指恢複職務,不必然包含唐代的等級降叙與年限要求。
“收叙”是唐代官吏管理制度的核心術語,指對因罪免職官員經法定程式重新授官的行為,具有嚴格的程式性、時限性與降等特征。其釋義需依托《唐律疏議》《唐六典》等原始法典及史籍,以符合曆史語境的權威性。
網絡擴展解釋
“收叙”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基本含義為錄用,多用于官職任免或人才選拔的語境。以下是詳細解析:
1.核心釋義
- 收叙(shōu xù):指對人員(尤其官員)的錄用或重新任用。例如《北史·隋紀下·炀帝》中記載:“是以龐眉黃髮,更令收叙”,意為對年長有德之人的重新啟用。
2.曆史文獻中的用例
- 官員複職:宋代歐陽修在奏章中提到:“近累據減放公人等過狀,卻乞收叙”,指被貶黜的官員請求恢複職位。
- 刑罰限制:《續資治通鑒》載:“凡獄官失入死者,終身罰之,雖經赦宥,永不收叙”,強調對失職官員永不錄用的嚴苛規定。
3.使用場景
該詞常見于古代公文、史書及奏章,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曆史文獻或古代制度時可能涉及。
若需了解具體例句或更深入的曆史背景,可參考《北史》《續資治通鑒》等原始文獻或權威詞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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