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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的意思、辱罵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辱罵的解釋

[abuse] 用粗暴的語言謾罵

詳細解釋

污辱謾罵。 唐 韓愈 《為河南令上留守鄭相公啟》:“人有告人辱駡其妹與妻,為其長者,得不追而問之乎?” 宋 司馬光 《駕部員外郎司馬府君墓志銘》:“子孫僕役有過,徐訓諭之,不輕辱駡。” 魯迅 《南腔北調集·辱罵和恐吓決不是戰鬥》:“自然, 中國 曆來的文壇上,常見的是誣陷,造謠,恐吓,辱罵,翻一翻大部的曆史,就往往可以遇見這樣的文章。”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辱罵”的漢語詞典釋義與解析

一、基本釋義

“辱罵”指以侮辱性言語攻擊他人,包含貶低、羞辱或謾罵的行為。其核心在於通過語言施加人格貶損,而非單純批評。例如:

“他因意見不合而公開辱罵對方,造成惡劣影響。”

二、字義拆解與溯源

  1. “辱”:
    • 本義為“羞恥”,《說文解字》釋為“恥也”,引申為“使蒙羞”。
    • 古籍用例:《論語·學而》“知恥近乎勇”,強調“辱”與道德恥感的關聯。
  2. “罵”:
    • 《說文解字》注“詈也”,即用惡言斥責。
    • 漢代王充《論衡·言毒》已有“罵詈”連用,指激烈斥責。
  3. 合成詞“辱罵”:
    • 最早見於《後漢書·劉寬傳》“客怒罵,終無所言”,後固化指“以污言羞辱他人”。

三、權威詞典定義

  1.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用惡毒的語言侮辱人。”

  2. 《漢語大詞典》:

    “以污穢言語侮辱他人。”

  3. 《辭海》(第七版):

    “用粗野或惡意的話侮辱人。”

四、古籍例證與用法

五、法律與道德邊界

現代法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将“公然侮辱他人”列為違法行為,強調“辱罵”可能涉及法律追責。道德層面則與儒家“仁恕”思想相悖,如《孟子·離婁下》“言人之不善,當如後患何”,警示惡言後果。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辱罵”是指通過語言或文字對他人進行惡意貶低、侮辱或攻擊的行為,通常帶有主觀的敵意和傷害意圖。其核心目的是通過貶損對方的尊嚴、人格或名譽,使其感到羞恥、憤怒或痛苦。

從表現形式來看,辱罵可能包括:

  1. 直接的人身攻擊:如使用帶有侮辱性的綽號、貶低對方外貌或能力的言論(例如“蠢貨”“丑八怪”)
  2. 涉及隱私的羞辱:公開他人不願透露的個人信息并加以嘲諷
  3. 群體性歧視:基於種族、性别、職業等特征的攻擊性言論(如地域黑、性别侮辱)

這種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中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可構成侮辱罪。心理學研究表明,長期遭受辱罵可能導緻焦慮、抑郁等心理創傷,甚至引發自我認同危機。

應對辱罵時,建議:

需特别注意的是,網絡環境中的辱罵行為因傳播範圍廣,可能造成更嚴重的名譽損害。保持理性和尊重,是避免語言沖突升級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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