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的意思、從刑的詳細解釋
從刑的解釋
即“附加刑”(270頁)。
詞語分解
- 從的解釋 從 (從) ó 依順:順從。盲從。從善如流。 采取,按照:從優。 跟隨:願從其後。 跟隨的人:侍從。仆從。 參與:從業。從政。投筆從戎。 由,自:從古至今。從我做起。 次要的:主從。從犯。 宗族中次于
- 刑的解釋 刑 í 對犯罪的處罰:刑罰。刑法。刑律。刑事。執刑。服刑。 特指對犯人的體罰:刑訊。受刑。刑具。 筆畫數:; 部首:刂;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從刑,又稱“附加刑”,是指刑法規定作為主刑的補充而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其核心特征在于不能獨立適用,隻能附加于主刑適用,或者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獨立適用(如單處罰金)。以下從漢語詞典及法學角度詳細解析: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性質
從刑指依附于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適用的刑罰,是對主刑懲罰效果的補充或強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産三種類型。其適用需以主刑存在為前提,但法律特别規定時也可獨立適用(如刑法分則中對單位犯罪單處罰金)。
二、具體類型與適用規則
-
罰金
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主要適用于經濟犯罪、財産犯罪或貪利型犯罪(如走私、貪污)。數額根據犯罪情節及被告人支付能力确定,可分期繳納(《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犯罪人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公職權等。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犯罪,期限通常為1年至5年;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剝奪終身(《刑法》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八條)。
-
沒收財産
将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産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有。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嚴重經濟犯罪等。需保留犯罪人及其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三、適用原則與法律依據
- 依附性:從刑以主刑存在為基礎,但罰金可依法獨立適用(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逃稅罪)。
- 并科性:同一犯罪可同時適用多種從刑(如沒收財産并處罰金)。
- 補充性:強化對犯罪人的經濟制裁或權利限制,彌補主刑功能不足。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條)
- 《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附加刑"條目
- 《中國刑法詞典》(學林出版社)"從刑"釋義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詞典鍊接,此處引用實體法律及權威工具書作為依據,符合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從刑”是法律術語,指附加于主刑之外的刑罰類型,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 從刑即“附加刑”,是法院在判處主刑(如有期徒刑)時,根據犯罪情節附加適用的刑罰。例如,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可能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沒收財産。
2.法律地位與特點
- 依附性:必須與主刑同時適用,不能獨立存在。
- 補充性:用于強化主刑的懲罰效果或預防再犯罪,如沒收犯罪所得。
3.具體類型(以中國刑法為例)
- 罰金:強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
- 剝奪政治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
- 沒收財産:部分或全部沒收個人財産。
4.使用場景與示例
- 常見于嚴重犯罪,如危害國家安全罪、經濟犯罪等。例如,某人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附加沒收全部非法所得。
5.與其他術語的區分
- 反義詞: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獨立適用的刑罰)。
- 地區差異:在台灣地區直接稱為“附加刑”。
參考資料
綜合自滬江線上詞典、漢典及法語法律釋義等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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