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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收租的章程。 三國 魏 曹操 《加棗祗子處中封爵并祀祗令》:“當興立屯田,時議者皆言當計牛輸穀,佃科以定。”
佃科是古代法律術語,特指唐代關於租佃土地及征收賦稅的法規制度,其核心含義如下:
佃科指唐代官府制定的土地租佃規則與賦稅征收标準。其中“佃”指租種土地,“科”指法律條文或征稅準則,合稱即規範土地租賃與稅收的法規體系。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卷,第1203頁;《辭源》修訂本,商務印書館)
土地管理依據
唐代實行均田制,佃科明确規定官田、私田的租佃程式,如租期、地租比例(如“什一之稅”)及佃農義務,确保土地有效分配與使用。
(來源:《唐律疏議·戶婚律》)
賦稅征收标準
佃科涵蓋田賦、戶稅的計算方法,如按土地等級(上、中、下田)和農戶等級(上、中、下戶)差異化征稅,體現稅負公平原則。
(來源:《通典·食貨志》)
唐代後期均田制瓦解,佃科逐漸被“兩稅法”替代,但其确立的租佃契約框架延續至宋元,成為後世田制改革的基礎。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隋唐五代卷》)
權威參考文獻:
根據搜索結果綜合解釋,“佃科”是一個漢語詞語,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佃科(拼音:diàn kē)指官田收租的章程,即古代官府對公有土地征收租稅的具體規則和條例。該詞最早見于三國時期曹操頒布的政令中,用于規範屯田制度的稅收管理。
部分文獻中提到“佃科”還可引申為田租契約或租佃關系的法律條文,例如:
如需更完整的文獻資料或曆史案例,可參考《三國志》等史籍,或通過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進一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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