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界的意思、公共租界的詳細解釋
公共租界的解釋
舊時幾個帝國主義國家在我國大城市以租借名義強迫劃定的共同管理的區域。 ********* 《經曆》三六:“由外面傳進的消息,說前一夜在公共租界被捕的 沉 、 李 、 王 、 沙 四先生……于當天十二點即由各人的律師保了出來。” 洪深 《鹹魚主義》:“我們先生想,有一天 上海 真的打起仗來的話,逃難到公共租界裡來的人一定是很多的。”參見“ 租界 ”。
詞語分解
- 公共的解釋 公有的;公用的注意公共衛生詳細解釋.公有的;公用的。《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釋之 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 司馬貞 索隱引 小顏 曰:“公,謂不私也
- 租界的解釋 強國根據不平等條約在弱國的都市或境内租借的地區詳細解釋帝國主義列強根據不平等條約,強迫半殖民地國家在通商口岸内“租借”給他們做進一步侵略的據點的地區。《老殘遊記》第十一回:“他卻必須住在租界或外國,
專業解析
公共租界是近代中國特定曆史背景下形成的特殊區域,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通過不平等條約,共同向清政府租借并進行行政管理的城市區域。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共性”,即由多國僑民共同居住并參與管理,區别于單一國家獨占的“專管租界”。
主要特點如下:
- 設立依據:通過清政府與列強籤訂的不平等條約(如《南京條約》及其附件、《天津條約》、《北京條約》)強行劃定。清政府被迫放棄對租界區域的行政、司法等主權。
- 管理形式:通常由外國僑民選舉産生的市政機構(如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行使行政管理權,包括市政建設、稅收、警務、司法(領事裁判權)等,中國政府無權幹預。
- 法律特權:外國居民享有“領事裁判權”,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租界成為“國中之國”。
- 典型代表:上海公共租界是規模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公共租界。它由原英租界和美租界于1863年合并而成,後于1899年擴展并正式定名“上海國際公共租界”,由工部局管理,參與國最多時達十餘個。其他如廈門鼓浪嶼也曾設立公共租界(1902年)。
權威來源參考:
- 《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對“租界”及“公共租界”有明确定義和曆史背景概述。
- 《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詳細收錄“公共租界”詞條,闡述其形成過程、管理特點及曆史影響。
- 《上海通志》(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在相關卷冊中詳細記載了上海公共租界的設立、擴張、管理機構(工部局、巡捕房)運作及重大曆史事件,是研究該租界最權威的地方志資料。
網絡擴展解釋
公共租界是19世紀至20世紀中期,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主要城市強行劃定的特殊區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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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性質
指多個帝國主義國家以“租借”名義,在中國境内共同管轄的獨立區域,享有治外法權和行政自治權。這些區域不受中國法律約束,由外國勢力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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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背景
始于1843年《南京條約》籤訂後,上海成為首個通商口岸,隨後列強通過《上海租地章程》等逐步擴大特權,形成租界制度。此類區域成為列強經濟滲透和政治控制的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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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實例
- 上海公共租界:中國最早(1845年)、規模最大(最終面積達22.6平方公裡)、存在時間最長(至1943年)的租界,由英、美、法等國共同管理。
- 鼓浪嶼公共租界:1902年設立于廈門,由多國共同管轄,面積較小但具有典型殖民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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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結構
租界内設立工部局(市政管理機構)、巡捕房(警察系統)及領事法庭,形成獨立于中國政府的行政、司法體系。例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擁有稅收、立法和治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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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與影響
二戰期間,日本占領上海租界後,汪僞政權于1943年“接收”租界;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正式收回全部租界。租界的存在标志着中國半殖民地化,同時也客觀上促進了近代城市化和中西文化交融。
如需進一步了解租界法律體系或具體城市案例,可查閱曆史檔案或權威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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