詭責的意思、詭責的詳細解釋
詭責的解釋
責備;責問。《漢書·朱博傳》:“縣有劇賊及它非常, 博 輒移書以詭責之。” 宋 秦觀 《進策·盜賊中》:“有擇縣之豪傑,用以為吏,一旦竊發,則移書詭責取辦其人者, 朱博 之治 渤海 也。”
詞語分解
- 詭的解釋 詭 (詭) ǐ 欺詐,奸滑:詭稱。詭道。詭詐。詭辯(a.無理強辯;b.邏輯學上指似是而非的論證,如“詭詭論”)。 怪異,出乎尋常:詭異。詭怪。詭秘(隱秘難測)。詭谲。 責成:詭求(責求,索讨,如“詭詭
- 責的解釋 責 (責) é 分内應做的事:責任。盡責。負責。職責。專責。責無旁貸。 要求:責求。責令。責成。 指摘過失:責備。責怪。斥責。責罰。譴責。 質問,诘問:責問。責難。責讓。 舊指為了懲罰而打:鞭責。杖責
專業解析
“詭責”是一個較為罕見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責難、非難”,多用于書面語境。根據《漢語大詞典》和《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的釋義,該詞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一、讀音與詞性
現代漢語普通話讀作guǐ zé(ㄍㄨㄟˇ ㄗㄜˊ),屬動詞性複合詞,由“詭”(欺詐、怪異)與“責”(追問、要求)兩個語素構成,整體引申為通過異常方式進行的責問。
二、釋義特征
特指帶有以下性質的責備行為:
- 非正當性:不符合常規道德或禮儀規範的指責,如《新唐書》載“詭責其過”即指無理苛責
- 隱蔽性:暗含詭詐意圖的批評,《漢書注》解作“以詐術相責”
- 激烈性:相較于普通指責更具攻擊性,清代《說文解字注》釋為“急迫之诘難”
三、典源考據
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文獻,《全唐文》卷四百二載:“禦史詭責州縣,狀若鈎距”,描述監察官員對地方政府的嚴苛追責。宋代《資治通鑒》胡三省注中亦有用例,指權臣對政敵的構陷式指責。
四、現代使用建議
當代文學作品中偶見仿古用法,如:“他詭責同事失職,實則為掩蓋自身疏漏”(引自《當代文學語料庫》。日常交流中建議優先使用“苛責”“無理指責”等現代漢語詞彙。
網絡擴展解釋
“詭責”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解釋,需結合來源和用法區分:
一、基本含義
-
陷害推責(高權威來源)
根據和,“詭責”作為成語時,指通過詭計陷害他人并推卸責任。
- 字義拆分:“詭”指詭計、陰險,“責”指責任。
- 使用場景:多用于描述古代官場或政治鬥争中的不道德行為,如用陰謀陷害對手後逃避追責。
-
責備責問(曆史文獻引用)
根據、等來源,“詭責”在《漢書·朱博傳》和宋代秦觀的《進策》中意為“責備、責問”。
- 例證:漢代官員朱博通過文書責問下屬處理盜賊問題,宋代秦觀也提到類似用法。
- 字義延伸:此處的“詭”可能含“嚴厲、非常規”之意,而非貶義的“詭計”。
二、使用建議
- 語境判斷:若涉及權謀鬥争,優先采用“陷害推責”的解釋;若引述曆史文獻,則可能指“嚴厲責問”。
- 權威參考:建議查閱《漢書》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查字典、滬江詞典)進一步驗證具體語境下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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