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花判事的意思、五花判事的详细解释
五花判事的解释
唐 宋 时,中书省各官员,对军国大事因所见不同,须分别在文书上签具意见并署名,谓之“五花判事”。《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三年》:“故事: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 宋 苏轼 《谢中书舍人表》之一:“虽四户擅权,非当时之公议,而五花判事,亦前代之美谈。”
词语分解
- 五花的解释 .见“ 五花马 ”。.五加皮的别名。 宋 洪迈 《容斋四笔·雷公炮炙论》:“五花者,五加皮也。叶有雄雌,三叶为雄,五叶为雌。” 明 李时珍 《本草纲目·木三·五加》:“此药五叶交加者良,故名五加,
- 判事的解释 谓审理、裁决狱讼。 唐 代官吏考绩,有“四善二十七最”名目,其六为判事之最。《新唐书·百官志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 唐 白居易 《得景为县官判事案成后自觉有失请举牒追改刺史不许欲
专业解析
"五花判事"是唐代中央行政机构特有的公文审批制度,指中书省五位不同级别的官员共同签署文书的行为。该制度起源于唐太宗贞观年间,《唐会要》卷五四记载:"故事,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
其核心运作机制包含三个层面:
- 参与人员:中书舍人六员中,由五员分别代表不同行政领域(吏、户、礼、兵、刑工五房)集体审议,遇重大决策时需五员共同签署。
- 决策程序:各舍人需在文书空白处签署个人意见,经中书侍郎、中书令复核后呈递皇帝。
- 制衡作用:通过多人联署避免专断,唐代名相姚崇曾言:"中书舍人六员,每一人商量事,诸舍人同押,谓之五花判事"(《全唐文》卷206)。
该制度在开元年间达到鼎盛,《新唐书·百官志》记载"诏敕既行,有误则奏改之",体现了集体决策的纠错机制。宋代史学家洪迈在《容斋随笔》中评价:"唐中书舍人承制各持所见,谓之五花判事,此祖宗之法"。现代行政学研究认为,这种制度设计蕴含着分权制衡的治理智慧(《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论》中华书局版)。
网络扩展解释
“五花判事”是唐宋时期中书省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一种特殊决策制度,具体含义和特点如下:
一、基本定义
指中书省官员针对重要政务,各自提出不同意见并签署姓名的制度。因多位官员意见并列形似“五花”而得名,体现了集体决策机制。
二、运作方式
- 参与主体:中书舍人(中书省核心官员,通常设六员)
- 执行流程:
- 起草诏令时各抒己见
- 将不同意见并列签署于文书
- 最终由中书令汇总上报皇帝
三、历史渊源
该制度最早记载于《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三年》,宋代苏轼在《谢中书舍人表》中也提及此制,说明其延续至宋代。
四、制度意义
- 分权制衡:通过多人署议防止专断
- 决策优化:汇集不同意见供皇帝参考
- 文书留痕:签署制度增强官员责任意识
注:部分网页提及的“刘向为汉代判事”之说缺乏可靠史料佐证,现存记载均指向唐宋时期中书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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