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花判事的意思、五花判事的詳細解釋
五花判事的解釋
唐 宋 時,中書省各官員,對軍國大事因所見不同,須分别在文書上簽具意見并署名,謂之“五花判事”。《資治通鑒·唐太宗貞觀三年》:“故事:凡軍國大事,則中書舍人各執所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 宋 蘇轼 《謝中書舍人表》之一:“雖四戶擅權,非當時之公議,而五花判事,亦前代之美談。”
詞語分解
- 五花的解釋 .見“ 五花馬 ”。.五加皮的别名。 宋 洪邁 《容齋四筆·雷公炮炙論》:“五花者,五加皮也。葉有雄雌,三葉為雄,五葉為雌。” 明 李時珍 《本草綱目·木三·五加》:“此藥五葉交加者良,故名五加,
- 判事的解釋 謂審理、裁決獄訟。 唐 代官吏考績,有“四善二十七最”名目,其六為判事之最。《新唐書·百官志一》:“決斷不滞,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 唐 白居易 《得景為縣官判事案成後自覺有失請舉牒追改刺史不許欲
專業解析
"五花判事"是唐代中央行政機構特有的公文審批制度,指中書省五位不同級别的官員共同簽署文書的行為。該制度起源於唐太宗貞觀年間,《唐會要》卷五四記載:"故事,凡軍國大事,則中書舍人各執所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
其核心運作機制包含三個層面:
- 參與人員:中書舍人六員中,由五員分别代表不同行政領域(吏、戶、禮、兵、刑工五房)集體審議,遇重大決策時需五員共同簽署。
- 決策程式:各舍人需在文書空白處簽署個人意見,經中書侍郎、中書令複核後呈遞皇帝。
- 制衡作用:通過多人聯署避免專斷,唐代名相姚崇曾言:"中書舍人六員,每一人商量事,諸舍人同押,謂之五花判事"(《全唐文》卷206)。
該制度在開元年間達到鼎盛,《新唐書·百官志》記載"诏敕既行,有誤則奏改之",體現了集體決策的糾錯機制。宋代史學家洪邁在《容齋隨筆》中評價:"唐中書舍人承制各持所見,謂之五花判事,此祖宗之法"。現代行政學研究認為,這種制度設計蘊含着分權制衡的治理智慧(《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論》中華書局版)。
網絡擴展解釋
“五花判事”是唐宋時期中書省處理軍國大事時的一種特殊決策制度,具體含義和特點如下:
一、基本定義
指中書省官員針對重要政務,各自提出不同意見并簽署姓名的制度。因多位官員意見并列形似“五花”而得名,體現了集體決策機制。
二、運作方式
- 參與主體:中書舍人(中書省核心官員,通常設六員)
- 執行流程:
- 起草诏令時各抒己見
- 将不同意見并列簽署於文書
- 最終由中書令彙總上報皇帝
三、曆史淵源
該制度最早記載於《資治通鑒·唐太宗貞觀三年》,宋代蘇轼在《謝中書舍人表》中也提及此制,說明其延續至宋代。
四、制度意義
- 分權制衡:通過多人署議防止專斷
- 決策優化:彙集不同意見供皇帝參考
- 文書留痕:簽署制度增強官員責任意識
注:部分網頁提及的“劉向為漢代判事”之說缺乏可靠史料佐證,現存記載均指向唐宋時期中書省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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