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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户的名籍。古时官妓属乐部,故称。亦指乐户或官妓。 唐 杜牧 《张好好》诗序:“ 好好 年十三,始以善歌来乐籍中。” 元 无名氏 《云窗梦》第一折:“两京诗酒客,烟花杖子头。老身姓 郑 ,是这 汴梁 乐籍。”《古今小说·众名姬春风吊柳七》:“当日就唤老鴇过来,将钱八十千付作身价,替 月仙 除了乐籍。” 清 赵翼 《高邮吊毛惜惜》诗:“死忠事岂责蛾眉,乐籍偏成此段奇。”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七章:“她原是清白良家女子,持身甚严,并非出身乐籍,可以随便欺负。”
乐籍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特殊类别,专指登记乐户身份的官方名册。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乐籍是"乐户的名籍,古时官伎属乐部,故称"(来源:《汉语大词典》第6册,第1423页)。这一制度始于北魏时期,至唐代正式纳入法律体系,《唐律疏议》规定"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来源:《唐律疏议·户婚》)。
在历史演变中,乐籍制度呈现三个核心特征:
该制度对中国音乐文化产生深远影响,王国维在《宋元戏曲史》中指出:"古乐工皆在籍中,故谓之乐籍",其组织方式为唐宋教坊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来源:商务印书馆《宋元戏曲史》第三章)。直至清雍正年间废除贱籍,延续千年的乐籍制度方告终结,但相关乐户后裔仍在山西等地保留着独特的音乐传统(来源:中华书局《中国礼乐制度研究》)。
“乐籍”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一种特殊户籍制度,主要涉及音乐从业者及官妓群体。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乐籍”指乐户的名册,古代官妓隶属乐部管理,因此其户籍被称为乐籍。该词既可指代这类名册,也可直接指代乐户或官妓本身。
清雍正年间废除乐籍制度,但相关群体直至近代仍受社会歧视。这一制度深刻反映了古代等级社会对艺术从业者的压迫。
注:如需进一步了解乐籍制度对传统音乐的影响,可参考、6中的制度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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