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籍的意思、樂籍的詳細解釋
樂籍的解釋
樂戶的名籍。古時官妓屬樂部,故稱。亦指樂戶或官妓。 唐 杜牧 《張好好》詩序:“ 好好 年十三,始以善歌來樂籍中。” 元 無名氏 《雲窗夢》第一折:“兩京詩酒客,煙花杖子頭。老身姓 鄭 ,是這 汴梁 樂籍。”《古今小說·衆名姬春風吊柳七》:“當日就喚老鴇過來,将錢八十千付作身價,替 月仙 除了樂籍。” 清 趙翼 《高郵吊毛惜惜》詩:“死忠事豈責蛾眉,樂籍偏成此段奇。”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十七章:“她原是清白良家女子,持身甚嚴,并非出身樂籍,可以隨便欺負。”
詞語分解
- 樂的解釋 樂 (樂) è 歡喜,快活:快樂。樂境。樂融融。樂不可支。其樂無窮。樂觀(精神愉快,對事物的發展充滿信心)。樂天(安於自己的處境而沒有任何憂慮)。 使人快樂的事情:取樂。逗樂。 對某事甘心情願:樂此不
- 籍的解釋 籍 í 書,書冊:古籍。書籍。經籍。典籍。 登記隸屬關系的簿冊;隸屬關系:籍貫。戶籍。國籍。學籍。 登記:籍沒(?)。籍吏民。 征收:籍田。 〔籍籍〕a.形容紛擾很大;b.形容名聲很大;c.形容縱橫交
專業解析
樂籍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特殊類别,專指登記樂戶身份的官方名冊。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樂籍是"樂戶的名籍,古時官伎屬樂部,故稱"(來源:《漢語大詞典》第6冊,第1423頁)。這一制度始於北魏時期,至唐代正式納入法律體系,《唐律疏議》規定"工樂者,工屬少府,樂屬太常"(來源:《唐律疏議·戶婚》)。
在曆史演變中,樂籍制度呈現三個核心特征:
- 身份世襲性:樂戶子孫不得脫籍改業,明代《大明律》載"其婚姻皆由所由掌"
- 職能特定性:承擔國家祭祀雅樂、宴飨俗樂及地方禮儀用樂,清代《律呂正義後編》詳載太常寺樂戶職能
- 社會層級性:被列為賤籍,《清史稿·食貨志》記載雍正元年"除樂籍,準改業為良"
該制度對中國音樂文化産生深遠影響,王國維在《宋元戲曲史》中指出:"古樂工皆在籍中,故謂之樂籍",其組織方式為唐宋教坊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來源:商務印書館《宋元戲曲史》第三章)。直至清雍正年間廢除賤籍,延續千年的樂籍制度方告終結,但相關樂戶後裔仍在山西等地保留着獨特的音樂傳統(來源:中華書局《中國禮樂制度研究》)。
網絡擴展解釋
“樂籍”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一種特殊戶籍制度,主要涉及音樂從業者及官妓群體。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樂籍”指樂戶的名冊,古代官妓隸屬樂部管理,因此其戶籍被稱為樂籍。該詞既可指代這類名冊,也可直接指代樂戶或官妓本身。
二、曆史制度
- 時間跨度:始於北魏(386-557年),終結於清雍正元年(1723年)。
- 人員構成:主要将罪犯、戰俘的妻女及其後代納入賤民名冊,強制他們世代從事音樂表演或官妓職業。
- 社會地位:樂籍群體屬於社會底層,備受歧視,女性從業者(女樂)甚至被視為類似奴隸的存在。
三、社會功能
- 音樂傳承:樂籍中人承擔了中國傳統音樂文化的主要傳承,廣泛參與宮廷、民間音樂活動。
- 管理機構:唐代起,教坊成為管理樂籍的核心機構,形成覆蓋全國的俗樂網絡。
四、讀音與文獻例證
- 讀音差異:存在“yuè jí”(漢典标注)和“lè jí”兩種發音,可能與曆史演變相關。
- 古籍用例:
- 唐代杜牧《張好好詩序》:“好好年十三,始以善歌來樂籍中”;
- 《喻世明言》記載通過贖金“除樂籍”的情節。
五、制度廢除
清雍正年間廢除樂籍制度,但相關群體直至近代仍受社會歧視。這一制度深刻反映了古代等級社會對藝術從業者的壓迫。
注:如需進一步了解樂籍制度對傳統音樂的影響,可參考、6中的制度發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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