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的意思、免役法的详细解释
免役法的解释
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 募役法 ”。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词语分解
- 免的解释 免 ǎ 去掉,除掉:免除。免税。免费。免官。免检。罢免。豁免。 不被某种事物所涉及:避免。免疫。免不了。在所难免。 不可,不要:闲人免进。 古同“勉”,勉励。 古同“娩”,分娩。 任 笔画数:; 部
- 役法的解释 .谓为法令所役使。《慎子》逸文:“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宋 宋祁 《宋景文公笔记·杂说》:“作法者君,守法者臣,役法者民。”.差役之法。 宋 秦观 《论议
专业解析
免役法是中国宋代王安石变法中的核心财政制度改革措施,又称“募役法”或“雇役法”。其核心含义是通过缴纳代役金(免役钱)替代亲身服徭役,改由政府雇人充役。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与历史背景角度解析:
一、字义解析
- 免
指免除、豁免(《汉语大词典》)。在政策中意为以钱代役,免除民众亲自服役的义务。
- 役
指徭役,即古代官府强制征发的无偿劳动(《古代汉语词典》)。宋代徭役包括差役(如衙前、里正等职役)和力役(如修路、治水等体力劳役)。
- 法
指法令、制度(《说文解字》)。此处特指国家推行的新法规。
二、政策实质
免役法将民户按资产分等,依户等高低缴纳“免役钱”,由政府统一雇人承担原属民间的差役。同时,原免役的官户、僧道等需缴纳“助役钱”(相当于免役钱的半数),以补充财政。
三、历史背景与作用
- 改革初衷
北宋中期差役繁重,尤以“衙前役”(押运官物)风险最大,常致民户破产。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旨在均平赋役负担,减少民怨。
- 实施效果
- 减轻平民压力:以钱代役释放劳动力,促进农业生产。
- 增加财政收入:助役钱扩充国库,支持新法其他举措。
- 争议与废止
因触及官僚特权(官户需纳助役钱)及执行中的苛征问题,遭保守派激烈反对。元祐更化时被司马光废除,后虽局部恢复,终随北宋灭亡而终结。
四、权威文献佐证
- 《宋史·食货志》 载:“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坊郭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
- 《文献通考·职役考》 评其“民得一意田亩,实为良法”,但亦指出吏治腐败致“掊克日甚”。
参考资料
-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 《宋史·食货志》
- 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 《文献通考》(马端临著)
网络扩展解释
免役法(又称“募役法”“雇役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核心政策之一,其核心是通过将差役改为雇役,减轻农民负担并推动经济发展。以下是详细解释:
1.定义与背景
免役法于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正式推行,旨在改革宋代初期实行的差役法。差役法要求民户按户等轮流承担官府差役(如运输、治安等),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民生。王安石通过免役法将“强制服役”改为“出钱代役”,由官府统一雇人承担。
2.主要内容
- 征收役钱:民户按户等高低缴纳“免役钱”或“助役钱”。原本免除差役的官户、僧道户等也需缴纳半数役钱。
- 官府雇役:州县用征收的役钱雇佣专人服役,取代民户直接承担差役。
- 户等划分:根据财产(如田产、税钱)划分户等,初期仅上三等户缴纳,后逐渐扩展至所有户等。
3.历史意义
- 经济影响:打破劳役对农民的束缚,使其有更多时间投入农业生产,促进商品经济;同时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 社会变革:削弱了特权阶层(如官户)的免役权,推动社会公平,但也因执行偏差引发部分群体不满。
- 政策争议:司马光等旧党曾反对免役法,认为加重了贫户负担,最终在元祐更化中被废除。
4.后续调整
政策推行后,免役钱逐渐演变为固定税项,甚至成为南宋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一调整虽偏离初衷,却反映了宋代赋役制度向货币化转型的趋势。
免役法是王安石变法中影响深远的改革,通过货币化手段优化了劳役制度,兼具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双重目标。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实施细节或争议,可参考《宋史·食货志》等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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