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的意思、免役法的詳細解釋
免役法的解釋
宋 熙甯 年間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為雇役,由當役人戶按等第出錢,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稱為“免役法”,亦稱“ 募役法 ”。見《宋史·食貨志上五》、《宋史·王安石傳》。
詞語分解
- 免的解釋 免 ǎ 去掉,除掉:免除。免稅。免費。免官。免檢。罷免。豁免。 不被某種事物所涉及:避免。免疫。免不了。在所難免。 不可,不要:閑人免進。 古同“勉”,勉勵。 古同“娩”,分娩。 任 筆畫數:; 部
- 役法的解釋 .謂為法令所役使。《慎子》逸文:“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長也。” 宋 宋祁 《宋景文公筆記·雜說》:“作法者君,守法者臣,役法者民。”.差役之法。 宋 秦觀 《論議
專業解析
免役法是中國宋代王安石變法中的核心財政制度改革措施,又稱“募役法”或“雇役法”。其核心含義是通過繳納代役金(免役錢)替代親身服徭役,改由政府雇人充役。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與曆史背景角度解析:
一、字義解析
- 免
指免除、豁免(《漢語大詞典》)。在政策中意為以錢代役,免除民衆親自服役的義務。
- 役
指徭役,即古代官府強制征發的無償勞動(《古代漢語詞典》)。宋代徭役包括差役(如衙前、裡正等職役)和力役(如修路、治水等體力勞役)。
- 法
指法令、制度(《說文解字》)。此處特指國家推行的新法規。
二、政策實質
免役法将民戶按資産分等,依戶等高低繳納“免役錢”,由政府統一雇人承擔原屬民間的差役。同時,原免役的官戶、僧道等需繳納“助役錢”(相當於免役錢的半數),以補充財政。
三、曆史背景與作用
- 改革初衷
北宋中期差役繁重,尤以“衙前役”(押運官物)風險最大,常緻民戶破産。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旨在均平賦役負擔,減少民怨。
- 實施效果
- 減輕平民壓力:以錢代役釋放勞動力,促進農業生産。
- 增加財政收入:助役錢擴充國庫,支持新法其他舉措。
- 争議與廢止
因觸及官僚特權(官戶需納助役錢)及執行中的苛征問題,遭保守派激烈反對。元祐更化時被司馬光廢除,後雖局部恢複,終隨北宋滅亡而終結。
四、權威文獻佐證
- 《宋史·食貨志》 載:“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坊郭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
- 《文獻通考·職役考》 評其“民得一意田畝,實為良法”,但亦指出吏治腐敗緻“掊克日甚”。
參考資料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 《宋史·食貨志》
- 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書》
- 《文獻通考》(馬端臨著)
網絡擴展解釋
免役法(又稱“募役法”“雇役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中的核心政策之一,其核心是通過将差役改為雇役,減輕農民負擔并推動經濟發展。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背景
免役法於宋神宗熙甯四年(1071年)正式推行,旨在改革宋代初期實行的差役法。差役法要求民戶按戶等輪流承擔官府差役(如運輸、治安等),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産和民生。王安石通過免役法将“強制服役”改為“出錢代役”,由官府統一雇人承擔。
2.主要内容
- 征收役錢:民戶按戶等高低繳納“免役錢”或“助役錢”。原本免除差役的官戶、僧道戶等也需繳納半數役錢。
- 官府雇役:州縣用征收的役錢雇傭專人服役,取代民戶直接承擔差役。
- 戶等劃分:根據財産(如田産、稅錢)劃分戶等,初期僅上三等戶繳納,後逐漸擴展至所有戶等。
3.曆史意義
- 經濟影響:打破勞役對農民的束縛,使其有更多時間投入農業生産,促進商品經濟;同時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 社會變革:削弱了特權階層(如官戶)的免役權,推動社會公平,但也因執行偏差引發部分群體不滿。
- 政策争議:司馬光等舊黨曾反對免役法,認為加重了貧戶負擔,最終在元祐更化中被廢除。
4.後續調整
政策推行後,免役錢逐漸演變為固定稅項,甚至成為南宋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這一調整雖偏離初衷,卻反映了宋代賦役制度向貨币化轉型的趨勢。
免役法是王安石變法中影響深遠的改革,通過貨币化手段優化了勞役制度,兼具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的雙重目标。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實施細節或争議,可參考《宋史·食貨志》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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