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称的意思、倍称的详细解释
倍称的解释
加倍偿还,借一还二。《汉书·食货志上》:“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取一偿二为倍称。” 宋 苏轼 《上神宗皇帝书》:“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王大》:“昔日富豪以倍称之息,折夺良家子女,人无敢言者。”
词语分解
- 倍的解释 倍 è 等于原数的两个:加倍。事倍功半。倍道而行(兼程而行)。 某数的几倍等于用几乘某数:二的五倍是十。 更加,非常:“每逢佳节倍思亲”。倍加。倍儿精神。 增益:“焉用亡郑以倍邻?” 古同“背”,背弃
- 称的解释 称 (稱) ē 量轻重:称量(俷 )。 叫,叫做:自称。称呼。称帝。称臣。称兄道弟。 名号:名称。简称。称号。称谓。职称。 说:声称。称快。称病。称便。 赞扬:称道。称许。称颂。称赞。 举:称兵。称觞
专业解析
倍称
“倍称”是汉语古语词,字面指“加倍偿还”,特指古代高利贷中利息与本钱相等的借贷形式,即借一还二(100%利率)。该词源于经济史与法律文献,反映传统社会的借贷关系及官府对高利贷的规制。
一、词义解析
-
核心含义
“倍称”由“倍”(加倍)和“称”(通“秤”,计量单位)构成,意为利息达到本金数额,形成“借一偿二” 的借贷模式。例如《汉书·食货志》载:“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描述农民被迫借取年息100%的高利贷。
-
法律语境中的界定
历代法典将“倍称”列为非法高利贷。如《宋刑统》规定:“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即总利息不得超过本金,否则构成“倍称之息”。
二、历史背景与社会影响
-
经济根源
古代小农经济脆弱,遇灾荒或赋税逼迫时,平民常需借贷求生。“倍称”成为地主和商人盘剥贫民的手段,加剧社会矛盾。宋代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即试图以官方低息贷款取代民间“倍称”。
-
文学与文献记载
- 《聊斋志异·仇大娘》批判“倍称之息”致人倾家荡产。
- 清代《儒林外史》揭露“放倍债”的乡绅如何侵吞田产。
三、学术研究参考
- 经济史视角
据黄惠贤《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卷》,汉魏时期“倍称”已是普遍现象,官府屡禁不止。
- 法律史考据
《唐律疏议》明确“负债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禁止债权人通过“倍称”超额抵债(《中华律典集成》唐代卷)。
四、同义词辨析
- “倍贷”:同指利息加倍,如《管子·治国》:“倍贷以给上之征矣”。
- “子钱”:泛指利息,本金称“母钱”,“倍称”即子钱等于母钱。
资料来源
- 《汉书·食货志》解读(中华书局点校本)
- 《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法律出版社影印本)
- 王安石《青苗法》经济分析(《历史研究》2019年第4期)
- 《儒林外史》社会批判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 黄惠贤《中国经济通史》(人民出版社)
- 《唐律疏议译注》(中华书局)
(注:部分古籍原文可通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查阅;现代研究文献需通过学术数据库获取全文。)
网络扩展解释
关于“倍称”的详细解释如下:
一、基本含义
“倍称”一词在古籍中主要有两种解释:
- 借一还二(主流含义):指借贷时本金需加倍偿还,常见于古代高利贷场景,如《汉书·食货志》提到“亡者取倍称之息”。
- 倍数相等(较少见):指两个数值间存在相等的倍数关系,但此释义仅个别词典收录。
二、历史背景与应用
该词起源于汉代经济文献,如晁错《论贵粟疏》描述农民因贫困被迫“取倍称之息”,反映古代高利贷剥削现象。宋代苏轼、清代蒲松龄等文人也曾用此词批判高额利息。
三、发音争议
- bèi chèn(常见读法):多数典籍如《汉语大词典》《重编国语辞典》采用此发音。
- bèi chēng(少数标注):部分现代词典注音,但权威性较低。
四、文献示例
- 《汉书》颜师古注:“取一偿二为倍称”。
- 蒲松龄《聊斋志异·王大》揭露“倍称之息”对百姓的压迫。
“倍称”主要指高利贷中的加倍偿还,建议优先参考《汉书》《汉典》等权威文献释义。
别人正在浏览...
嬖大夫吡噉笔胆逼惮鄙诞鼻胆避弹服璧珰笔刀笔到弼导跸道鼻道壁道篦刀避道笔大如椽鄙惪比德必得彼等碧磴壁灯碧澄澄弼德院闭籴笔底鼻笛髲髢髲鬄避地避弟避第避墬陛殿碧甸碧殿避殿璧殿避殿减膳避殿损膳碧淀子碧靛子笔调笔底超生笔底春风笔底龙蛇必定吡啶鼻疔避丁笔锭如意笔底生花必丢不搭必丢疋搭必丢仆答笔底下闭冻鼻洞碧洞
ℹ️
月沙工具箱 | 质量与使用原则
我们坚持为全球中文用户提供准确、可靠的在线工具。
所有工具均遵循我们 “关于我们” 页面中所述的审核原则进行开发与维护。请注意: 工具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