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稱的意思、倍稱的詳細解釋
倍稱的解釋
加倍償還,借一還二。《漢書·食貨志上》:“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 顔師古 注引 如淳 曰:“取一償二為倍稱。” 宋 蘇轼 《上神宗皇帝書》:“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王大》:“昔日富豪以倍稱之息,折奪良家子女,人無敢言者。”
詞語分解
- 倍的解釋 倍 è 等於原數的兩個:加倍。事倍功半。倍道而行(兼程而行)。 某數的幾倍等於用幾乘某數:二的五倍是十。 更加,非常:“每逢佳節倍思親”。倍加。倍兒精神。 增益:“焉用亡鄭以倍鄰?” 古同“背”,背棄
- 稱的解釋 稱 (稱) ē 量輕重:稱量(俷 )。 叫,叫做:自稱。稱呼。稱帝。稱臣。稱兄道弟。 名號:名稱。簡稱。稱號。稱謂。職稱。 說:聲稱。稱快。稱病。稱便。 贊揚:稱道。稱許。稱頌。稱贊。 舉:稱兵。稱觞
專業解析
倍稱
“倍稱”是漢語古語詞,字面指“加倍償還”,特指古代高利貸中利息與本錢相等的借貸形式,即借一還二(100%利率)。該詞源於經濟史與法律文獻,反映傳統社會的借貸關系及官府對高利貸的規制。
一、詞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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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
“倍稱”由“倍”(加倍)和“稱”(通“秤”,計量單位)構成,意為利息達到本金數額,形成“借一償二” 的借貸模式。例如《漢書·食貨志》載:“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描述農民被迫借取年息100%的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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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語境中的界定
曆代法典将“倍稱”列為非法高利貸。如《宋刑統》規定:“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即總利息不得超過本金,否則構成“倍稱之息”。
二、曆史背景與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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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根源
古代小農經濟脆弱,遇災荒或賦稅逼迫時,平民常需借貸求生。“倍稱”成為地主和商人盤剝貧民的手段,加劇社會矛盾。宋代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即試圖以官方低息貸款取代民間“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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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與文獻記載
- 《聊齋志異·仇大娘》批判“倍稱之息”緻人傾家蕩産。
- 清代《儒林外史》揭露“放倍債”的鄉紳如何侵吞田産。
三、學術研究參考
- 經濟史視角
據黃惠賢《中國經濟通史·魏晉南北朝卷》,漢魏時期“倍稱”已是普遍現象,官府屢禁不止。
- 法律史考據
《唐律疏議》明确“負債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禁止債權人通過“倍稱”超額抵債(《中華律典集成》唐代卷)。
四、同義詞辨析
- “倍貸”:同指利息加倍,如《管子·治國》:“倍貸以給上之征矣”。
- “子錢”:泛指利息,本金稱“母錢”,“倍稱”即子錢等於母錢。
資料來源
- 《漢書·食貨志》解讀(中華書局點校本)
- 《宋刑統》卷二十六·雜律(法律出版社影印本)
- 王安石《青苗法》經濟分析(《曆史研究》2019年第4期)
- 《儒林外史》社會批判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 黃惠賢《中國經濟通史》(人民出版社)
- 《唐律疏議譯注》(中華書局)
(注:部分古籍原文可通過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查閱;現代研究文獻需通過學術數據庫獲取全文。)
網絡擴展解釋
關於“倍稱”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基本含義
“倍稱”一詞在古籍中主要有兩種解釋:
- 借一還二(主流含義):指借貸時本金需加倍償還,常見於古代高利貸場景,如《漢書·食貨志》提到“亡者取倍稱之息”。
- 倍數相等(較少見):指兩個數值間存在相等的倍數關系,但此釋義僅個别詞典收錄。
二、曆史背景與應用
該詞起源於漢代經濟文獻,如晁錯《論貴粟疏》描述農民因貧困被迫“取倍稱之息”,反映古代高利貸剝削現象。宋代蘇轼、清代蒲松齡等文人也曾用此詞批判高額利息。
三、發音争議
- bèi chèn(常見讀法):多數典籍如《漢語大詞典》《重編國語辭典》采用此發音。
- bèi chēng(少數标注):部分現代詞典注音,但權威性較低。
四、文獻示例
- 《漢書》顔師古注:“取一償二為倍稱”。
- 蒲松齡《聊齋志異·王大》揭露“倍稱之息”對百姓的壓迫。
“倍稱”主要指高利貸中的加倍償還,建議優先參考《漢書》《漢典》等權威文獻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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