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辯的意思、訟辯的詳細解釋
訟辯的解釋
争辯。 郭沫若 《<卷耳集>自跋》:“我們當今的急務,是在從古詩中直接去感受它的真美,不在與迂腐的古儒作無聊的訟辯。”
詞語分解
- 訟的解釋 訟 (訟) ò 在法庭上争辨是非曲直,打官司:訟事。訟案。訟詞。 争辨是非:争訟。聚訟紛纭。 自責:自訟。 古同“頌”,頌揚。 筆畫數:; 部首:讠; 筆順編號:
- 辯的解釋 辯 (辯) à 說明是非或争論真假:分辯(亦作“分辨”)。争辯。答辯。辯白。辯駁。辯護。辯解(?)。辯論。辯士。辯證。 筆畫數:; 部首:辛;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訟辯,指在訴訟過程中進行的辯論、辯解行為,特指在法庭或官方審理機構中,當事人或代理人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及責任歸屬展開的論證和反駁。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 詞義解析
- “訟”的本義
指訴訟、争論。《說文解字》釋“訟”為“争也”,強調在公開場合(如官府)的争議行為。在傳統法律語境中,“訟”特指向官府提出控告或申辯的行為。
- “辯”的核心
指分析、辯論、辯解。《說文解字》釋“辯”為“治也”,引申為通過語言厘清是非。在法律場景中,“辯”強調運用事實與法理進行論證或抗辯。
- “訟辯”的合成義
二字結合,專指在訴訟程式中進行的正式辯論活動,是當事人主張權利、反駁指控的核心環節,體現“以言相争,以理服官”的司法特征。
二、 法律語境下的應用
- 古代司法實踐
在傳統中國司法中,“訟辯”是庭審的關鍵步驟。《周禮·秋官》記載“以兩造禁民訟”,要求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造”即至庭),後世判牍文獻(如《名公書判清明集》)大量記載了當事人或訟師圍繞田産、債務進行的“訟辯”實錄。
- 現代法律術語
當代司法體系下,“訟辯”涵蓋法庭辯論、質證、答辯等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1條明确規定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可“互相辯論”,刑事公訴案件中辯護人的抗辯亦屬典型“訟辯”行為。
三、 文化意涵延伸
- 儒家倫理視角
傳統觀念中“訟辯”常被賦予負面色彩。《論語·顏淵》載孔子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反映儒家對“息訟”的推崇,将“善訟”視為民風澆薄的表現。
- 法家工具性認知
《商君書·定分》主張“法令明白易知”,鼓勵民衆依法“訟辯”,視其為維護法律權威的手段,與儒家形成觀念張力。
四、 現代價值重估
當代法治社會承認“訟辯”的積極價值:
- 權利保障機制:通過理性辯論防止司法專斷,如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
- 真相發現途徑:控辯對抗促進事實查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強調保障庭審辯論實質化。
- 法治文化培育:規範化的訟辯程式引導公民依法維權,推動形成“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司法生态。
參考資料
- 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 《周禮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
-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華書局點校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條文
- 孔子《論語·顏淵》(諸子集成本)
- 《商君書·定分》(中華書局校注本)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8號)
網絡擴展解釋
“訟辯”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 拼音:sòng biàn
- 注音:ㄙㄨㄥˋ ㄅㄧㄢˋ
- 核心含義:指“争辯”,即通過言辭進行争論或辯駁。
二、字義分解
- 訟(sòng):
- 本義為“在法庭上争辯是非曲直”(如訴訟、訟案);
- 引申為一般性争論(如聚訟紛纭)。
- 辯(biàn):
三、用法與示例
- 語境:多用于書面或正式場合,可指法律争議,也可泛指觀點交鋒。
- 例句:
郭沫若在《<卷耳集>自跋》中提到:“我們當今的急務,是在從古詩中直接去感受它的真美,不在與迂腐的古儒作無聊的訟辯。”
四、相關擴展
五、總結
“訟辯”強調通過言辭進行的激烈或正式争論,既包含法律層面的訴訟,也涵蓋日常或學術中的觀點對抗。需注意語境判斷具體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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