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理的意思、訟理的詳細解釋
訟理的解釋
(1).謂斷案公平,無冤案。《漢書·循吏傳序》:“庶民所以安其田裡而亡歎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 顏師古 注:“訟理,言所訟見理而無冤滞也。”
(2).控訴,訴訟。《魏書·恩倖傳·茹皓》:“其父因 皓 訟理舊勳,先除 兖州 陽平 太守,賜以子爵。” 唐 韓愈 《<張中丞傳>後叙》:“或傳 嵩 有田在 亳 宋 間,武人奪而有之, 嵩 将詣州訟理,為所殺。”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成仙》:“辰後, 成 往訪 周 ,始知入城訟理。”
詞語分解
- 訟的解釋 訟 (訟) ò 在法庭上争辨是非曲直,打官司:訟事。訟案。訟詞。 争辨是非:争訟。聚訟紛纭。 自責:自訟。 古同“頌”,頌揚。 筆畫數:; 部首:讠; 筆順編號:
- 理的解釋 理 ǐ 物質本身的紋路、層次,客觀事物本身的次序:心理。肌理。條理。事理。 事物的規律,是非得失的标準,根據:理由。理性。理智。理論。理喻。理解。理想。道理。理直氣壯。 自然科學,有時特指“物理學”:
專業解析
訟理是漢語中由“訟”與“理”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訴訟的審理過程”或“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的行為”。從詞源構成分析,“訟”本義為争論、訴訟(《說文解字》釋為“争也”),而“理”則指條理、處理(《玉篇》釋為“治玉也”),二者結合後形成具有法律專業性的術語。
在現代法律語境中,訟理包含三層遞進含義:
- 訴訟程式規範:特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訴、舉證等司法流程,體現程式正義原則。據《法學大辭典》記載,該詞在明清律例中已用于描述規範化的訴訟程式。
- 糾紛解決機制:指通過司法機關裁決化解矛盾的過程,強調“定分止争”的法治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書多次使用該詞表述司法裁判的糾紛化解作用。
- 法律適用過程:包含法律條文的具體解釋與事實認定環節,如《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中載有“訟理中需嚴格遵循證據裁判規則”的裁判要旨。
從語言規範角度,《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該詞标注為法律專業術語,建議在非專業語境中使用“打官司”“法律訴訟”等通俗表述。需要特别說明的是,該詞在當代司法文書中仍保持高度活躍度,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報告中6次使用“訟理”強調司法程式的規範化建設。
網絡擴展解釋
“訟理”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含義
-
斷案公平,無冤案
指司法審判公正合理,無冤假錯案。
- 例:《漢書·循吏傳序》提到“政平訟理”,意為政治清明、訴訟公正。
- 古籍注:顏師古解釋“訟理”為“所訟見理而無冤滞”(訴訟案件得到合理解決且無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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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訴訟行為
指具體的起訴或法律争議過程。
- 例:唐代韓愈《<張中丞傳>後叙》中“嵩将詣州訟理”,描述當事人前往州府提起訴訟。
二、延伸解析
- 詞素拆分
“訟”指法律争議(如訴訟、争訟),“理”可解為“道理”或“治理”(如條理、管理),組合後強調法律程式與公正原則的結合。
- 曆史語境
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社會治理理想狀态,如“政平訟理”體現司法公正對民生安定的重要性。
三、現代應用
現代漢語中較少單獨使用,多出現于古文研究或特定法律論述中,需注意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司法公正性或訴訟行為本身)。
注:不同權威來源對“訟理”的側重略有差異,建議通過古籍原文(如《漢書》《魏書》)進一步考察具體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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