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招的意思、屈招的詳細解釋
屈招的解釋
在拷打威脅下,受屈招認。《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甯》:“可憐 崔寧 和小娘子受刑不過,隻得屈招了。”《元典章·刑部二·提牢》:“罪重反輕者有所恃而不服,罪輕反重者有所畏而屈招。” 明 範受益 《尋親記·發配》:“一時被拷打,屈招是虛假。”
詞語分解
- 屈的解釋 屈 ū 使彎曲,與“伸”相對:屈曲(?)。屈折。屈膝。屈伸(彎曲和伸直,引申為失意和得意)。首屈一指。卑躬屈膝。 低頭,降服:屈服。屈從。威武不屈。 冤枉,叫人不痛快:冤屈。委屈。******。屈才。屈就(受
- 招的解釋 招 ā 打手勢叫人來:招喚。招呼。招手上車。 用公開的方式使人來:招集。招收。招納。招賢。招聘。招兵買馬。 應接:招待賓客。 引來:招惹。招引。招攬。招緻。 承認自己的罪行:招供。招認。不打自招。 同
專業解析
屈招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動詞短語,指在刑訊逼供或威逼脅迫等非法手段下,被迫承認自己未曾犯下的罪行。其核心含義強調認罪行為的非自願性與虛假性,常見於司法語境,尤其是描述冤假錯案的形成過程。
詳細釋義與構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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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義拆解
- 屈:本義為彎曲、屈服,引申為“被迫”“違背本心”。此處指在外部壓力下喪失自主意志。
- 招:意為“招認”“供認罪行”。二字組合後,凸顯“因外力壓迫而違心認罪”的行為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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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場景中的使用
該詞多用於描述古代或現代司法程式中的非法取證現象。例如:“嫌疑人不堪酷刑,最終屈招。” 暗含對司法不公的批判,強調認罪結果缺乏真實性與合法性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招供”詞條釋義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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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與文化背景
中國古代法制史中,“屈打成招”是冤獄的典型成因。如《窦娥冤》等文學經典,深刻揭露刑訊逼供導緻無辜者“屈招”的社會悲劇來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中國古代司法制度》。
同義表達與關聯概念
- 近義詞:
- 屈打成招:更強調通過暴力手段迫使認罪,語義程度更重。
- 誣服:古代司法術語,指無辜者被迫伏罪。
- 反義詞:
供認不諱(自願如實認罪)、據實招供(如實供述)。
權威性補充說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的口供應予排除(第五十六條)。現代法治原則明确否定“屈招”的合法性,其存在直接違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國際司法準則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
屈招的本質是司法程式中對人權的侵害行為,其釋義需結合法制史背景與當代法律精神綜合理解,既反映語言的文化負載,亦體現法治進步的必然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屈招”是一個漢語詞語,指在拷打或威脅下被迫招認罪行,常見於古代司法不公的語境。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基本含義
- 核心定義:指因遭受嚴刑拷打或精神壓迫,被迫承認自己未犯的罪行。
- 詞義結構:
- “屈”表示受委屈、違背本意;
- “招”即招供、認罪。
二、曆史出處與文學例證
- 《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甯》:崔甯與小娘子因受刑不過而屈招,成為典型司法冤案案例。
- 《元典章·刑部二·提牢》:揭示古代司法中“罪輕者畏刑屈招,罪重者恃強不招”的現象。
- 《水浒傳》第六十二回:盧俊義被迫屈招的情節,反映司法黑暗。
三、使用場景與延伸意義
- 典型語境:古代公案小說、司法文獻中描述冤假錯案。
- 現代引申:可比喻在強大壓力下違背意願的妥協,但此用法較少見(部分文獻如提及,但非主流含義)。
四、相關辨析
需注意與“誣服”(主動誣陷自己)的區别:“屈招”強調外部暴力逼迫,而“誣服”可能存在利誘等其他因素。
如需進一步探讨古代司法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中國法制史》等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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