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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旁錢的意思、鈔旁錢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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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旁錢的解釋

宋 代苛捐雜稅的一種。 宋 李綱 《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近降措置財利指揮如鈔旁錢、免行錢、醋息錢之類,一切停罷。”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鈔旁錢"是宋代的一種附加稅項,又稱"勘合錢",屬于官府文書稅範疇。根據《宋史·食貨志》記載,該稅種始于崇甯三年(1104年),主要針對民間田宅買賣、典當等契約文書征收。

具體釋義包含三個層面:

  1. 詞源構成:"鈔"指官方印制的契約文書,"旁"為附件憑證,"錢"即征收的銅錢。合指辦理契約時需繳納的附加費用。

  2. 征收标準:按照《續資治通鑒長編》載錄,每筆交易需繳納六十文制錢,其中十文作"工墨錢"(文書制作費),五十文為"勘合錢"(審核費)。

  3. 社會影響:《中國曆史大辭典·宋史卷》指出,該稅加重了百姓負擔,常與"頭子錢"等雜稅合并征收,至紹興二十六年(1156年)最終廢除。

現代研究顯示,該稅種反映了宋代"經制錢"體系下的苛捐雜稅特征,在《宋代財政史》等專著中被列為地方財政重要補充手段。

網絡擴展解釋

“鈔旁錢”是宋代的一種苛捐雜稅,具體解釋如下:

  1. 基本定義
    該稅種屬于宋代官府征收的雜稅之一,名稱中的“鈔旁”可能指與官方文書或票據相關的附加費用。其征收形式可能與交易、契約等經濟活動挂鈎,屬于政府財政增收的手段。

  2. 曆史背景與用途
    根據宋代名臣李綱的《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記載,“鈔旁錢”曾與“免行錢”“醋息錢”等稅目并列,後被朝廷下令停罷。這類雜稅多因戰争、財政壓力而臨時增設,加重了民衆負擔。

  3. 停罷與評價
    李綱在奏疏中批評此類稅目擾民,建議廢除。最終朝廷采納其建議,将“鈔旁錢”等稅種一并取消,側面反映了宋代中後期賦稅繁重的社會問題。

該稅種是宋代經濟制度中苛捐雜稅的典型代表,其存在和廢止體現了當時財政政策與民生壓力的矛盾。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宋史》或李綱相關奏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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