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的意思、開庭的詳細解釋
開庭的解釋
[hold a court;open a court session] 法庭審理案件
現在開庭審判
詳細解釋
(1).指建國。 漢 焦贛 《易林·乾之井》:“ 文王 以成,為 周 開庭。”
(2).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對當事人及其他有關的人進行審問和訊問。《文彙報》1991.8.5:“開庭審理,當面核對。”
詞語分解
- 開的解釋 開 (開) ā 啟,張,把關閉的東西打開:開啟。開化。開誠布公。 分割:對開。三十二開本。 通,使通:開導。開竅。 使顯露出來:開采(挖掘礦物)。開發。 擴大、發展:開擴。開拓。 發動或操縱:開動。開
- 庭的解釋 庭 í 堂階前的院子:庭院。庭園。庭除(“除”,台階)。 廳堂:庭宇。庭闱(父母所屬内室,借指父母)。庭訓(父親的教誨,亦指家教)。家庭。 審判案件的處所或機構:法庭。 古同“廷”,朝廷。 筆畫數:
專業解析
開庭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程式解析
“開庭”是法律術語中的核心概念,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依法組織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及相關人員在特定場所進行案件審理的正式程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開庭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審判人員主持,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場,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該程式具有嚴格的規範性與公開性,旨在保障司法公正。
從法律程式角度分析,開庭包含以下特征:
- 程式啟動依據:需由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4條或《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在完成立案、送達等前置程式後正式宣布。
- 參與主體:包括審判組織(法官或合議庭)、當事人(原告、被告)、代理人、證人及旁聽人員,其權利義務由《人民法院組織法》第9條明确規定。
- 核心環節:涵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辯論及最後陳述,流程遵循《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的“公開、直接、言詞”原則。
- 效力範圍:開庭形成的庭審筆錄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判決依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3條對庭審活動的規範要求。
在法律實踐中,開庭分為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兩類,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適用特殊程式,其依據可追溯至《刑事訴訟法》第188條及《民法典》第1039條對隱私權的保護條款。
(注:參考來源為《現代漢語詞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法典》等國家頒布的權威法律文本及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開庭是法院審判程式的核心階段,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後,組織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核心意義
- 開庭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環節,包括核實證據、聽取辯論等,最終形成裁判結果。
- 法律上強調其程式性,需遵循法定階段(如準備、調查、辯論等),确保審判的公正性。
2.主要流程
- 準備階段:書記員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宣布案由及權利義務。
- 法庭調查:雙方出示證據,傳喚證人,法官對案件事實進行初步審查。
- 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證據和法律適用展開辯論。
- 合議庭評議與宣判:法官閉門評議後,當庭或擇日宣告判決。
3.公開性與例外情形
- 原則:以公開審理為主,接受社會監督。
- 例外: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特别規定的案件,可不公開審理。
4.法律意義
- 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核心環節,直接影響案件結果。
- 對刑事案件而言,開庭意味着進入量刑階段;對民事案件則是解決争議的關鍵步驟。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的庭審流程或細節,可參考法院公告或法律專業平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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