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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的意思、開庭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開庭的解釋

[hold a court;open a court session] 法庭審理案件

現在開庭審判

詳細解釋

(1).指建國。 漢 焦贛 《易林·乾之井》:“ 文王 以成,為 周 開庭。”

(2).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對當事人及其他有關的人進行審問和訊問。《文彙報》1991.8.5:“開庭審理,當面核對。”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開庭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程式解析

“開庭”是法律術語中的核心概念,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依法組織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及相關人員在特定場所進行案件審理的正式程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開庭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審判人員主持,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場,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該程式具有嚴格的規範性與公開性,旨在保障司法公正。

從法律程式角度分析,開庭包含以下特征:

  1. 程式啟動依據:需由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4條或《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在完成立案、送達等前置程式後正式宣布。
  2. 參與主體:包括審判組織(法官或合議庭)、當事人(原告、被告)、代理人、證人及旁聽人員,其權利義務由《人民法院組織法》第9條明确規定。
  3. 核心環節:涵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辯論及最後陳述,流程遵循《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的“公開、直接、言詞”原則。
  4. 效力範圍:開庭形成的庭審筆錄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判決依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3條對庭審活動的規範要求。

在法律實踐中,開庭分為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兩類,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適用特殊程式,其依據可追溯至《刑事訴訟法》第188條及《民法典》第1039條對隱私權的保護條款。

(注:參考來源為《現代漢語詞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法典》等國家頒布的權威法律文本及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開庭是法院審判程式的核心階段,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後,組織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核心意義

2.主要流程

3.公開性與例外情形

4.法律意義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的庭審流程或細節,可參考法院公告或法律專業平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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