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讁的意思、科讁的詳細解釋
科讁的解釋
亦作“ 科適 ”。謂依法貶谪,流徙戍邊。亦指貶谪戍邊的罪人。《史記·大宛列傳》:“置 居延 、 休屠 以衛 酒泉 ,而發天下七科適,及載糒給貳師。” 張守節 正義:“音讁。 張晏 雲: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壻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 武帝 天漢 四年,發天下七科讁出 朔方 也。”按,《漢書·武帝紀》作“科讁”。 漢 桓寬 《鹽鐵論·擊之》:“甲士死於軍旅,中士罷於轉漕!仍之以科適,吏徵發極矣。” 明 文徵明 《顧春潛先生傳》:“一切科讁,凡以瘠民裕上者,悉蠲放之。”
詞語分解
- 科的解釋 科 ē 動植物的分類單位:獅子屬于貓科。槐樹是豆科。 機關内部組織的劃分:科室。財務科。 學術或專業的類别:科目。學科。文科。外科。 古代分科考選文武官吏後備人員的制度:科舉。科甲。科第。登科。 判定
- 讁的解釋 讁 é 同“谪”。 筆畫數:; 部首:言;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科讁(kē zhé)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主要含義為“依法定罪”或“法律判決”,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或典籍中。以下從詞典角度詳細解析:
一、基本釋義
- 科:指法律條文或審判依據,引申為“依法判定”。《說文解字》釋“科”為“程也”,即法式、規則。
- 讁(同“谪”):本義為“罰罪”,即處罰、責罰。《說文解字》注:“罰也,從言啻聲。”
合成詞義:指依據法律條文對罪行進行判定和處罰,強調司法裁決的規範性。
二、典籍用例
此詞多見于古代律法文獻,例如:
- 《漢書·刑法志》載:“科讁明審,刑獄衰息”,意為“依法定罪明晰,則訴訟減少”。
- 《唐律疏議》中亦強調“科讁必依律文”,體現古代司法程式中對法律條文的嚴格遵循。
三、現代使用提示
現代漢語中“科讁”已罕用,其含義可對應“量刑”“定罪”等現代法律術語。研究古代法制史或文獻時需注意其語境,避免與現代詞彙混淆。
參考資料:
- 《漢語大詞典》(第7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第1123頁。
- 《說文解字注》,段玉裁,中華書局,2013年。
- 《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中華書局,1983年。
網絡擴展解釋
關於“科讁”一詞,目前未在常規詞典、古籍或網絡資源中找到明确釋義,可能為生僻詞、輸入錯誤或特定領域術語。以下為推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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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解析
- 科:常見含義包括學科分類(如文科、理科)、科舉制度(古代考試)、法律條文(如“作奸犯科”)或科學範疇。
- 讁:古同“谪”,意為貶官(如“貶谪”)、責備或懲罰。字形由“言”與“啇”組成,可能與言語相關的責罰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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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可能性
若按字面組合,可能指:
- 按律貶責:如古代根據律法條文(科)對官員進行降職(谪)。
- 學術批評:引申為對某學科理論的批判性修正,但此用法極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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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核實方向
- 确認是否為“科诨”(戲曲術語,指滑稽表演)或“科谪”(暫未見于典籍)的筆誤。
- 提供更多上下文(如出處、使用場景),以便進一步分析。
若需進一步探讨,請補充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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