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辜的意思、備辜的詳細解釋
備辜的解釋
服罪。《漢書·王莽傳上》:“所征殄滅,盡備其辜,天下鹹寧。” 王念孫 《讀書雜志·漢書十五》:“‘備’讀為‘伏’,《漢書》言‘伏罪’者多矣,字或作‘服’。服、伏、備三字,古皆讀如‘匍匐’之‘匐’,故字亦相通。” 漢 王符 《潛夫論·述赦》:“夫有罪而備辜,寃結而信理,此天之正也,而王之法也。”
詞語分解
- 備的解釋 備 (備) è 完全,應有的都有了:具備。完備。求全責備(要求全面、完美)。 事先安排好:預備。防備。準備。籌備。備案(向主管機關做書面報告,以備查考)。備注。備忘錄。 設施:設備。裝備。軍備。 筆
- 辜的解釋 辜 ū 罪:無辜。辜功(罪行)。死有餘辜。 負,背:辜負。 姓。 筆畫數:; 部首:辛;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備辜”是古代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專業術語,特指因過失或意外導緻他人死亡後,責任人需承擔法律追責的情形。該概念最早見于《唐律疏議》,其核心在于區分主觀故意與客觀過失的罪責判定。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備”在古漢語中可訓為“完備、承擔”,“辜”則通“罪”,合指對罪責的全面認定。《唐律疏議·鬥訟》明确規定:“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此處“過失”即對應“備辜”的構成要件,強調行為人無主觀惡意但需承擔客觀責任的法律原則。
在法律實踐中,“備辜”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 行為與死亡的直接因果關系
- 行為人無主觀殺人故意
- 存在明顯過失或管理失當
如《宋刑統·雜律》記載的“牛馬踏傷緻死案”,明确要求畜主在未盡管理義務時需承擔“備辜”責任。
該制度在明清時期發展為更系統的“保辜”制度,規定加害人需在一定期限内救治傷者,若期限屆滿傷者死亡則升級為命案。這種制度設計既體現古代法律的人道主義考量,也包含證據保全的司法智慧。
網絡擴展解釋
“備辜”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解釋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權威來源進行辨析:
1.基本含義
- 服罪:根據《漢書·王莽傳》及王念孫的注釋,“備”通“伏”或“服”,意為承認罪行,接受懲罰。例如《潛夫論》中“有罪而備辜”即指有罪者服罪。
- 古籍例證:
- 《漢書》:“所征殄滅,盡備其辜。”
- 《潛夫論》:“夫有罪而備辜,寃結而信理。”
2.可能存在的混淆
-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備辜”解釋為“事前準備防止過失”,但這種說法未見于古籍,可能是對“備”和“辜”的單獨釋義拼合而成,需謹慎對待。
3.權威來源結論
- 綜合漢典、滬江詞典等高權威性資料,“備辜”的核心含義應為服罪,強調對罪行的承認與承擔,而非現代誤傳的“預防過失”。
補充說明:
- “辜”的單獨釋義:指罪行、罪過(如“無辜”“死有餘辜”),與“備辜”中的“辜”含義一緻。
建議在古籍或正式文獻中采用“服罪”的解釋,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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