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書令的意思、挾書令的詳細解釋
挾書令的解釋
即挾書律。《新唐書·儒學傳下·啖助傳贊》:“至 漢 興,剗挾書令,則儒者肆然講授,經典寖興。”參見“ 挾書律 ”。
詞語分解
- 挾的解釋 挾 (挾) é 用胳膊夾着:挾持。挾山超海(喻不可能做到的事)。 倚仗勢力或抓住人的弱點強迫人服從:要(乷 )挾。挾制。挾勢(仗勢)。 心裡懷着(怨恨等):挾恨。挾怨。挾嫌。 挾 (挾) ā 古同“
- 書令的解釋 文書,命令。《晉書·儒林傳·孔衍》:“﹝ 衍 ﹞避地 江 東, 元帝 引為安東參軍,專掌記室。書令殷積,而 衍 每以稱職見知。”
專業解析
“挾書令”是中國秦代頒布的一項文化禁令,其核心含義是禁止民間私藏、傳閱儒家經典及其他曆史典籍。該法令頒布於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是“焚書坑儒”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通過思想控制鞏固中央集權。
從曆史背景看,“挾書令”源於法家思想對諸子百家的壓制。秦始皇采納李斯建議,認為“私學”與“古非今”的言論威脅統治,故規定除官方博士官外,百姓不得私藏《詩》《書》、百家語及六國史書,違者處以重刑。但醫藥、蔔筮、農書等技術類典籍不在禁毀之列。
該法令的執行方式包括:
- 限期三十日焚毀違禁書籍
- 以“偶語詩書者棄市”嚴懲議論典籍者
- 建立“以吏為師”制度,統一教育内容
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此令導緻“六藝從此缺焉”,大量先秦文獻失傳,客觀上造成文化斷層。直至漢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挾書令”才被正式廢除,儒家經典通過口頭傳誦等方式逐漸恢複。
參考來源:
-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史記》卷六
- 李開元《秦崩:從秦始皇到劉邦》第三章
- 國家圖書館《秦漢法制研究》
- 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睡虎地秦簡》譯注
網絡擴展解釋
“挾書令”是中國秦代頒布的一項法令,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挾書令”又稱“挾書律”,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采納丞相李斯建議後推行的政策,核心内容是禁止私人收藏《詩》《書》及諸子百家著作,僅允許官方博士官保留相關典籍。
二、主要内容
- 焚書範圍
除醫藥、蔔筮、農業類書籍外,民間所有《詩》《書》及百家語必須上交焚毀。
- 處罰措施
- 令下30日内不燒書者:處以“髡發黥面”(剃發刺面)并服築長城苦役四年;
- 談論《詩》《書》者:處死;
- 以古非今者:滅族。
三、曆史影響
- 實施效果:因秦朝迅速滅亡(前207年),該法令未完全推行;
- 後續發展:漢朝建立後廢除挾書令,儒家經典得以重新傳播,促進了儒學複興。
四、其他釋義
部分現代語境中,“挾書令”被引申為借書籍名義達成個人目的的行為(如标榜學識),但此用法非曆史原義,需結合上下文區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史記》《新唐書》等史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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