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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減的意思、末減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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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減的解釋

亦作“ 末減 ”。謂從輕論罪或減刑。《左傳·昭公十四年》:“﹝ 叔向 ﹞三數 叔魚 之惡,不為末減。” 杜預 注:“末,薄也;減,輕也。” 宋 陸遊 《南唐書·後主紀》:“論決死刑,多從末減。” 明 屠隆 《綵毫記·遠谪夜郎》:“姑念此詞作在庶人( 永王 李璘 )逆節未露之先, 子儀 ( 郭子儀 )復力為伸救,得從末減,免其反罪,長流 夜郎 。” 清 侯方域 《西施亡吳辯》:“夫吾之為 西施 辯者,非果謂女戎可與於末減也。蓋欲推其緻亡之繇,而斷之於窮師黷武,以為後世鑒戒也。” 魯迅 《集外集·我來說“持中”的真相》:“于是 玄同 即應根據精神文明法律第九萬三千八百九十四條,治以‘誤解真相,惑世誣民’之罪了。但因為文中用有‘大概’二字,可以酌給末減。”


見“ 末減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末減(mò jiǎn)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曆史詞彙,主要包含以下釋義:

一、基本釋義 該詞為動詞,原指在法律定罪量刑時,從輕減輕刑罰等級。《漢語大詞典》指出其核心含義為"從輕論罪或減等處刑",常出現在古代司法判決場景中。

二、詳細解釋

  1. 語源考證 最早見于《左傳·昭公十四年》:"三數叔魚之惡,不為末減。"此處指春秋時期司法官叔向不因親屬關系而減輕其弟叔魚的罪責。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釋"末"為"木上曰末",引申為次要部分,與"減"組合表示削減次要罪責。

  2. 古代司法應用 《宋史·刑法志》記載:"凡重刑必審核,情有可矜者奏請末減。"體現其在宋代司法體系中的特殊程式,指經皇帝特批的減刑制度。

三、近義辨析 與現代漢語"減刑"相比,"末減"特指古代司法體系中,針對已定罪行的等級式量刑調整,強調在既定刑責框架内進行從輕裁量,而非現代刑法中的刑期變更制度。

參考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末減”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從輕論罪或減刑,主要應用于古代法律語境中。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1.基本詞義

2.古籍出處

3.用法與語境

4.延伸含義

“末減”是古代法律術語,強調量刑的寬緩,需結合具體曆史文獻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左傳》及曆代史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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