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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傳令,發令。簽,舊時官府的簽票。 康有為 《大同書》戊部第一章:“傳簽而集衆,公舉以任事,本無貴賤,凡百平等。”
傳簽(chuán qiān)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多用於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為:
傳遞簽票,指古代官衙中通過傳遞簽票(一種竹木制成的公文憑證)來下達命令、召集人員或處理公務的流程。
組合後表示通過傳遞簽票執行公務的行為。
在明清官制中,“傳簽”是衙門辦公的常見程式:
官員簽發簽票後,由差役依次傳遞至相關部門或人員,憑簽執行命令、召集會議或提審犯人。
例:
《醒世恒言·卷十五》:“知縣便差人傳簽,喚齊原告、人證,發堂聽審。”
《六部成語注解·吏部》:“傳簽:以竹簽傳喚官員。”
現代漢語中,“傳簽”可引申為文件傳閱審批的流程,常見於公文處理場景:
如“傳簽文件”指将文件按順序傳遞給相關人員簽署意見。
“傳簽:傳遞簽票。舊時官府憑簽傳喚吏役。”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1卷,第1286頁)
“簽:官府差役執以為憑的竹木片;傳簽:傳遞令簽。”
(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第1021頁)
“明清衙門以簽票傳令,差役持簽執行,稱‘傳簽’。”
(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官制大辭典》,第347頁)
“知縣傳簽,差人将犯婦帶至公堂。”
“凡傳簽遲誤者,罰俸一月。”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紙質權威辭書為準。)
“傳簽”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uán qiān,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進行解釋:
指傳令、發令的行為。其中“簽”特指舊時官府的簽票(一種用於傳遞命令的憑證或文書)。
該詞最早見於康有為《大同書》戊部第一章:
“傳簽而集衆,公舉以任事,本無貴賤,凡百平等。”
(通過傳簽召集衆人,公開推舉事務負責人,體現平等原則)。
該詞屬於曆史詞彙,多用於描述古代或近代官府的行政流程,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但在研究文獻或曆史文本時可能涉及。
如需進一步了解“傳”的多音字用法(如zhuàn表示傳記)或其他相關詞語,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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