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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免的意思、除免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除免的解釋

(1).罷免;免去職務。《舊唐書·職官志二》:“凡叙階之法,有以封爵,有以親戚……有除免而復叙者,皆循法以申之,無或枉冒。”《元代白話碑集錄·平遙崇聖宮給文碑(一)》:“得此文狀,除别文外,已将本宮并下院差事行下道司除免去訖。”

(2).取消,撤消。 康有為 《大同書》丙部:“方今各國,奴隸之制盡解,賣買人口之風已禁,即 俄 最多奴,亦已除免。”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除免”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及行政色彩的複合詞,通常作動詞使用,指依法或依規免除、取消某種責任、職務或義務。其核心含義可分為兩方面:

  1. 免除責任

    指解除個體或機構應承擔的義務或刑罰。例如《唐律疏議》中規定:“官吏犯私罪應除免者,皆依律科斷”,此處“除免”即指通過法律程式撤銷罪責或官職。現代法律文書中也常見“除免處罰”的表述,強調通過法定程式終止追責。

  2. 取消資格或職務

    用于行政領域時,特指撤銷某人的職位或身份。《宋史·職官志》載:“官員貪墨,查實即行除免”,說明該詞長期用于描述對失職者的職務剝奪。當代用法如“除免公職”,亦延續這一含義。

用法辨析

“除免”多用于正式文書,與“免除”相比更具強制性和程式性,常見于法律條文、官方通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對違反紀律的公務員可予以除免處分”,此處強調通過法定程式終止職務。

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除免”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含義

  1. 罷免或免去職務
    指解除某人的官職或職務。例如《舊唐書·職官志二》提到“有除免而復叙者”,即官員被罷免後可能重新任職。

  2. 取消或撤消
    表示對某項事務的廢止或終止。如康有為在《大同書》中提及“賣買人口之風已禁……亦已除免”,即廢除相關制度。


二、曆史語境中的特殊用法

在唐代,“除免”曾作為法律術語,指代三種從刑: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三、例句與用法

  1. 現代語境

    • “清除免費的公共無線網絡接入點”()。
    • “赦書中,逋欠皆除免”(),指免除債務。
  2. 古代語境

    • 《平遙崇聖宮給文碑》記載“差事行下道司除免”,即取消差役()。

四、擴展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或具體文獻用例,可參考《舊唐書》《大同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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