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權的意思、否決權的詳細解釋
否決權的解釋
[veto;veto power] 政府的一個部門具有最終或臨時禁止執行另一個部門試圖實行的計劃的權力;尤指行政首腦得到授權永久或暫時阻止立法機關通過法案的權力
詳細解釋
源出拉丁文veto,意為“我禁止”。其流有三:(1) 古羅馬 保民官享有的特殊權力;(2)某些資本主義國家元首及上議院享有的推翻已通過的議案或使其延緩生效的權力;(3)在會議中少數否決多數的權利。如*********安理會 中 、 美 、 英 、 法 、 蘇 五個常任理事國所享有的否決權力,隻要其中一國行使,則任何提案都不能成立。
詞語分解
- 否的解釋 否 ǒ 表示不同意,不認可:否定。 不,用在表示疑問的詞句裡:可否?。 不如此,不是這樣,不然:否則。學則正,否則邪。 可 否 ǐ 不好,壞,惡:否極泰來(“否”和“泰”,前者是壞卦,後者是好卦。指
專業解析
否決權指特定主體依據法定權限阻止某項決議、法案或決策通過的法律權力。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三方面:
一、漢語詞典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将“否決權”定義為“在集體決策中,少數人或個别成員擁有的否定整個議案的權力”。該權力具有強制性和終局性特征,一旦行使即導緻原提案失效(《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二、權力主體與行使效果
-
國際組織中的否決權
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美、俄、英、法)對非程式性決議擁有一票否決權。即使其他14個成員國全部贊成,任一常任理事國反對即可使決議無效(《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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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構間的否決權
部分國家元首可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權。例如美國總統可退回國會法案要求重新審議,若國會無法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否決,則法案終止(《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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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治理中的否決權
公司重大事項決策時,持有特定比例股權的股東或董事可行使否決權阻止決議通過,常見于合資企業章程或股東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三、權力本質與法律特性
否決權本質上是一種制衡機制,其設立目的在于:
- 防止多數決策損害核心利益(如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特權)
- 平衡不同權力機構關系(如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制約)
- 保護少數關鍵主體的權益(如企業重大事項的少數否決權)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
- 聯合國《聯合國憲章》中文作準文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美國國家檔案館《美利堅合衆國憲法》官方譯本
網絡擴展解釋
否決權指某一主體擁有的單方面阻止某項決議或法案通過的特殊權力,其核心功能是阻止而非推動政策或立法改變。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詞源
- 基本定義:否決權(veto)指個人或組織可單方面終止立法或政策調整的權力。例如,行政首腦可阻止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
- 詞源:源自拉丁語“veto”,意為“我禁止”,最早應用于古羅馬保民官制度。
2.主要類型
- 政府機構間否決權:如行政與立法部門制衡,美國總統可否決國會法案。
- 國際組織中的否決權: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美、俄、英、法)對非程式性決議享有一票否決權,需五國一緻同意方可通過。
- 企業治理中的一票否決權:公司章程可賦予特定股東在公司重大事項(如股權變更、董事會重組)上的單方面否決權。
3.法律依據與實踐
- 國内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規定特殊表決權,為股東一票否決權提供法律基礎。
- 國際法:1945年《聯合國憲章》确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否決權機制,旨在平衡大國責任與決策效率。
4.争議與限制
- 權力邊界:否決權僅能阻止政策變更,無法強制推動新政策。
- 改革呼聲:部分國際輿論呼籲限制或取消常任理事國否決權,以提升聯合國民主性。
5.典型案例
- 聯合國安理會:2014年俄羅斯否決涉叙利亞決議,阻止國際幹預。
- 企業決策:創始股東通過一票否決權保護公司戰略方向。
否決權是權力制衡的重要工具,但其應用需兼顧效率與公平。具體場景中的規則可參考相關法律條文或國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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