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殺無論的意思、格殺無論的詳細解釋
格殺無論的解釋
見“ 格殺勿論 ”。
詞語分解
- 格殺的解釋 拼鬥殺死;擊殺皆可格殺。;;《後漢書;劉盆子傳》。按,格為挌的錯字。詳細解釋.擊殺。《史記·酷吏列傳》:“﹝ 減宣 ﹞為右扶風,坐怨 成信 , 信 亡藏 上林 中, 宣 使 郿 令格殺信。”《南史·
- 無論的解釋 ∶不論;不管無論天氣多麼冷,每天早晨他都要到江河去遊泳 ∶不要說;不用說無論魏晉。;; 晉; 陶淵明《桃花源記》無論數十輩。;;清; 侯方域《壯悔堂文集》棄者無論。;;清; 袁枚《黃生借書說》詳細解
專業解析
“格殺無論”是“格殺勿論”的早期或同義表述形式,其核心含義一緻。該詞具有特定的法律與曆史背景,以下是基於漢語詞典及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詞義解釋
“格殺無論”指對拒捕、反抗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定對象,執行者有權當場将其擊斃,無需經過司法審判程式,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 “格殺”:意為擊殺、擊斃。“格”在此有“擊打”、“阻止”之意(《漢語大詞典》)。
- “無論”:意為“不必論及”、“不用追究”(責任或罪行)。
二、法律與曆史背景
- 古代淵源
類似授權可追溯至古代維持治安的律法,如對持械拒捕的盜賊,允許當場擊殺(參考《周禮》中“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的早期記載)。
- 近代應用
清末至民國時期,“格殺勿論”成為官方文書常用術語,用於鎮壓叛亂或緊急狀态下的武力授權(如清廷對革命黨的通緝令)。
- 現代法律限制
在現代法治社會,該詞已不具正式法律效力。法律嚴格限定使用緻命武力的條件(如我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僅在生命安全受緊迫威脅等極端情況下可開槍)。
三、權威辭書釋義參考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格殺勿論”指将行兇、拒捕或違反禁令的人當場打死,不以殺人論罪。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4卷,第831頁)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指把行兇、拒捕或逃跑的人當場打死,不以殺人論罪。
(來源:商務印書館官網《現代漢語詞典》條目)
- 《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強調其作為“舊時法令用語”的性質,適用於鎮壓反抗或緊急治安事件。
(來源:《辭海》網絡版,曆史法律術語條目)
四、使用規範與警示
- 曆史語境用語:該詞現多用於描述曆史事件或批判性讨論,不可作為現代執法依據。
- 法律替代表述:現代法律使用“使用緻命武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嚴格界定的概念。
- 人權保障:當代司法強調程式正義與生命權保障,任何執法行為需符合比例原則(聯合國《執法人員行為守則》)。
參考資料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 《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法律出版社)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國務院令)
(注:因經典辭書無公開線上全文鍊接,此處标注出版社及版本信息;法律文件可通過全國人大官網或國務院公報查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格殺無論”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1.基本含義
指将拒捕、行兇或違反禁令的人當場擊斃,且不以殺人罪論處。該詞強調在特定情況下(如維護治安、執行禁令時),執法者可直接采取極端手段。
2.出處與曆史背景
該詞出自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五編第三章第三節,原文為:“清政府以‘格殺無論’對付人民,人民也以‘格殺無論’對待賣國賊。”。這一表述反映了特定曆史時期的法律觀念。
3.近義詞與正确用法
其标準現代漢語形式為“格殺勿論”,兩者含義相同。“格殺勿論”更符合現代用法規範,而“格殺無論”可能是曆史文獻中的變體或筆誤。
4.使用場景與争議
- 適用場景:多用於描述古代或特殊時期的法律措施,如清政府的鎮壓政策。
- 争議性:現代法治社會中,此類表述已不符合法律精神,僅作為曆史詞彙使用。
5.注意區分
需注意“格殺無論”與“格殺勿論”的用詞差異,後者為規範成語,常見於現代詞典解釋。
建議在正式場合使用“格殺勿論”,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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