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識的意思、保識的詳細解釋
保識的解釋
謂署名擔保某一将被擢用者的品行。 宋 王谠 《唐語林·豪爽》:“逾旬,以前銜除大理評事,取告身面授。舊制:大理寺官初上,召寺僚或在朝五品以上清資保識。 王氏 本耕田,宗無故舊,復邀 回 言之, 回 問:‘有狀乎?’對曰:‘無。’又曰:‘有紙乎?’曰:‘無。’‘袖中何物?’曰:‘告身。’即取告身署曰:中書侍郎兼禮部尚書平章事 李回 識,仍謂曹長曰:‘此亦五品以上清資也。’”
詞語分解
- 保的解釋 保 ǎ 看守住,護着不讓受損害或喪失:保衛。保管。保健。保障。保密。明哲保身。朝不保夕(早晨保不住晚上會發生什麼情況。形容形勢危急)。 維持原狀,使不消失或減弱:保持。保潔。保質。保墒。 負責:保證。
- 識的解釋 識 (識) í 知道,認得,能辨别:識辨。識破。識相(刵 )。識途老馬。 所知道的道理:知識。常識。 辨别是非的能力:見識。遠見卓識。 識 (識) ì 記住:博聞強識。 标志,記號。 筆畫數:;
專業解析
保識(bǎo shí)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詞,主要指向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身份或行為真實性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或關系。以下從詞典釋義、字義分解與應用場景三方面詳細闡釋:
一、核心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及法律術語規範:
二、字義分解與演變
- 字源依據(《說文解字注》):
- 保:從“人”從“呆”,本義為“養育”,引申為“負責、擔保”。
- 識:從“言”從“戠”,本義為“标記、辨認”,後衍生“知曉、确認”之意。
- 詞義演變:
唐宋時期,“保識”已見於契約文書,如《唐律疏議》規定交易需“保識其僞”;明清時擴展至戶籍擔保(《大明會典》);現代法律體系沿用其“身份擔保”内核,如《出入境管理條例》中的擔保人制度。
三、法律場景應用
- 古代契約擔保:
民間田宅買賣、借貸需“保識人”聯署,若涉欺詐,保識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參考《宋刑統·戶婚律》)。
- 現代法律實踐:
- 雇傭擔保:企業為外籍員工辦理工作許可時,需提交《保識書》承諾其身份真實(《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7條)。
- 經濟交易:金融機構要求第三方對借款人資質進行保識,降低信用風險(《擔保法》第6條連帶責任適用)。
權威參考文獻
-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保識”詞條釋義。
- 《現代漢語法律詞典》(中國法制出版社):擔保類術語法律適用。
- 《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卷二十六“買賣保任”條款。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2號):第七條擔保責任規定。
(注:因詞條專業性較強,部分古籍原文需通過專業數據庫檢索,如“中國基本古籍庫”或“北大法寶”法律條文庫。)
網絡擴展解釋
“保識”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應用於曆史文獻中,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一、基本定義
“保識”指通過署名擔保某位即将被提拔或任用者的品行,屬於古代選拔官員時的信用擔保制度。例如在唐宋時期,被擢用者需由一定級别的官員或同僚對其品行作書面擔保,方可正式任職。
二、曆史背景與用法
- 制度來源
根據宋代王谠《唐語林·豪爽》記載,唐代大理寺官員初上任時,需由五品以上官員或同僚進行“保識”。
- 操作流程
擔保人需以書面形式(即“狀”)明确被擔保人的品行,若被擔保人後續失職,保識人可能連帶受罰。
三、字形與發音
- 結構:均為左右結構(保:亻+呆;識:讠+隻)。
- 拼音:bǎo shí,注音符號為ㄅㄠˇ ㄕˊ。
四、現代使用情況
“保識”在現代漢語中已非常罕見,主要作為曆史詞彙出現在文獻研究中。其概念類似現代的“擔保人制度”,但更強調品行層面的監督責任。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古代官員選拔制度中的擔保機制,可參考《唐語林》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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