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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明史·郭惟賢傳》:“ 承天 守備中官以徵 興邸 舊賦,請罪 潛江 知縣及諸佃民,旨下撫按勾捕。”
"勾捕"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最早見于明清時期司法文書,由"勾"與"捕"兩個語素構成。"勾"本指用筆勾畫記號,引申為登記、注錄;"捕"指捉拿、緝拿。在司法語境中,該詞特指官府按照名冊核查并實施逮捕的法定程式。
據《清會典·刑部》記載,古代司法機構對在逃人犯實行"勾捕"制度時,需經曆三個法定步驟:首先由書吏根據案卷勾注逃犯信息,再由差役持票執行,最後由地方官驗明正身收監。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傳統中國"文書行政"的特點,名冊登記與實體抓捕形成程式閉環。
現代漢語中,"勾捕"一詞仍保留在專業法律文獻中。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釋義為:"依據官方記錄實施逮捕",強調該行為的法定性和程式性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該詞在當代司法實踐中已被"通緝""追捕"等術語取代。
“勾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基本含義為拘捕,主要出現在曆史或法律相關語境中。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明史》原文或權威詞典(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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