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民的意思、害民的詳細解釋
害民的解釋
傷害人民。《易·節》:“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漢 焦贛 《易林·坤之大壯》:“歲飢無年,虐政害民。” 唐 韓愈 《唐故河南令張君墓志銘》:“君曰:‘刺史可為法,不可貪官害民。’”
詞語分解
- 害的解釋 害 à 有損的,與“益”相對:害蟲。害鳥。 引起災難的人或事物,壞處:害處。禍害。災害。為民除害。 使受損傷:害人。損害。傷害。危害。 發生疾病:害眼。 心理上發生不安定情緒:害羞。害怕。 殺死:殺害
- 民的解釋 民 í 以勞動群衆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人民。民主。民國。民法。公民(在一國内有國籍,享受法律上規定的公民權利并履行公民義務的人)。國民(具有國籍的人)。 指人或人群:居民。民族。 勞動大衆的,非官方
專業解析
“害民”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動詞“害”與名詞“民”構成,核心含義指損害百姓利益的行為或政策。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2016),該詞可拆解為:“害”作動詞時表示“使受損害”,“民”指“人民、民衆”,合指“對民衆造成傷害”。
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中進一步闡釋其引申義:特指當權者濫用職權壓迫百姓,如《孟子·梁惠王下》所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的執政失德現象。古代典籍中常與“虐民”“殃民”構成近義詞組,見於《尚書·泰誓》“作威殺戮,毒痡四海”等曆史文獻記載。
現代語境中該詞多用於批判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如明代呂坤《呻吟語·治道》提出的“居官五要”中強調“毋作害民事”,現代法律體系也将“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納入追責範疇。
網絡擴展解釋
“害民”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傷害人民”,通常用於描述統治者或官員的暴政、腐敗等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和相關背景:
1.基本釋義
- 詞義:指通過不當政策、暴虐手段或濫用權力對百姓造成傷害。這一概念在曆史文獻中常與“虐政”“欺君”等詞關聯,強調對民衆利益的侵害。
2.曆史用例與文獻來源
- 《三國演義》:第五回提到“董卓專權,欺君害民”,刻畫了權臣禍國殃民的形象。
- 《易經·節卦》:“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說明古代已強調制度約束以避免侵害民衆。
- 唐代韓愈:在《唐故河南令張君墓志銘》中記載“不可貪官害民”,反映唐代對清廉政治的倡導。
- 漢代焦贛:於《易林》中以“虐政害民”描述饑荒與暴政的雙重災難。
3.使用場景與延伸
- 多用於批判性語境,如抨擊官員腐敗(如“貪官害民”)、暴政統治(如“虐政害民”)等。
- 近義詞包括“虐民”“殃民”,反義詞如“利民”“惠民”。
4.綜合背景
“害民”一詞貫穿中國古代政治倫理,強調統治者對民衆的責任,其反面則是“仁政”。這一概念在儒家思想中尤為重要,體現了“民本”思想的根基。
如需進一步探究具體文獻中的用例,可參考《三國演義》《易經》等原文,或查閱權威詞典(如漢典)的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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