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意思、看守所的詳細解釋
看守所的解釋
臨時關押未決犯的場所。 端木蕻良 《被撞破了的臉孔》:“我被從××部提出之後,又被送到看守所裡。”《<艾青詩選>自序三》:“在看守所的時間特别長。我寫了不少詩。”
詞語分解
- 看的解釋 看 à 使視線接觸人或物:看見。看書。看齊。 觀察,判斷:看病。觀看。看好(根據市場情況,估計某種商品好銷)。看透(透徹深刻地了解或認識。亦稱“看破”、“看穿”)。看風使舵。 訪問,拜望:看望。看朋友
專業解析
看守所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一、基本定義
看守所指公安機關依法設立的、對未決犯(即尚未經法院判決的犯罪嫌疑人)和剩餘刑期較短的在押人員實行臨時羁押監管的場所。其核心職能是保障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逃避偵查或毀滅證據,同時确保在押人員的基本權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二、法律屬性與功能
-
臨時羁押性質
看守所并非刑罰執行機構,而是刑事訴訟中的臨時羁押場所,主要關押對象包括:
-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 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罪犯;
- 部分待轉送監獄的已決犯(《刑事訴訟法》第85條)。
-
司法程式保障
其運作需嚴格遵循《看守所條例》,承擔以下法定職責:
- 防止在押人員脫逃、自殺或串供;
- 配合偵查機關提訊、律師會見;
- 對在押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及心理疏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三、與其他監管機構的區别
- 與監獄的區别:監獄關押已決犯并執行長期刑罰,而看守所主要羁押未決犯,且管理主體為公安機關(非司法行政部門)。
- 與拘留所的區别:拘留所關押因治安處罰被行政拘留的人員,羁押期限通常不超過15日;看守所則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羁押時限與訴訟流程挂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四、社會意義與監督機制
看守所作為司法系統的重要環節,其規範管理直接體現人權保障水平。我國通過駐所檢察監督(人民檢察院派駐)、律師會見權保障及信息化監控系統等多重機制,确保羁押過程合法透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司法解釋)。
參考來源:
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網頁,本文釋義綜合依據以下權威文獻: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強制措施的相關司法解釋。
(注:建議用戶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或紙質權威辭書進一步驗證。)
網絡擴展解釋
看守所是公安機關依法設立的臨時羁押場所,主要承擔刑事訴訟程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管職責。其核心特點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場所。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罪犯,也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二、核心職責
- 安全保障:通過武裝警戒防止被羁押人員脫逃、串供或毀滅證據,确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 人權保障:維護在押人員的辯護權、申訴權等合法權益,監督司法機關依法辦案。
- 生活管理:負責在押人員的日常起居、衛生及醫療,發放基本生活用品。
三、功能定位
作為刑事訴訟的“前哨站”,看守所的功能聚焦於臨時羁押,為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提供穩定環境。與監獄的長期改造不同,其監管具有過渡性質,不涉及系統性教育改造。
四、適用對象
- 未決犯:處於偵查、預審、審判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短期已決犯:餘刑三個月以下或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
五、法律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設立,接受人民檢察院對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的法律條款,可參考相關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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