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杖的意思、科杖的詳細解釋
科杖的解釋
謂處以杖刑。 宋 蘇轼 《乞醫療病囚狀》:“欲乞每有病囚,令獄官、縣令具保,明以申州,委監醫官及本轄幹繫官吏覺察,如詐稱病,獄官、縣令皆科杖六十。”《宋史·食貨志上二》:“﹝ 紹興 ﹞十五年,戶部議:‘準法,輸官物用四鈔……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詞語分解
- 科的解釋 科 ē 動植物的分類單位:獅子屬于貓科。槐樹是豆科。 機關内部組織的劃分:科室。財務科。 學術或專業的類别:科目。學科。文科。外科。 古代分科考選文武官吏後備人員的制度:科舉。科甲。科第。登科。 判定
- 杖的解釋 杖 à 扶着走路的棍子:手杖。拐杖。 泛指棍棒:擀面杖。禅杖。 古代刑罰之一,用棍打:杖脊。 古同“仗”,恃,憑倚。 筆畫數:; 部首:木;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科杖”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和《辭源》等權威辭書的釋義,該詞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科”本義為品類級,後引申為法規條文(如“科條”)或程式規範;“杖”指手杖或刑杖。二者組合後,“科杖”在古漢語中主要有兩種含義:
- 指代刑罰方式:即依據律法規定施以杖刑,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例如《唐律疏議》中“依科杖八十”,指按律責打八十杖。
- 分類标記的杖具:古代禮儀或儀仗隊中,不同規格、紋飾的杖具被稱作“科杖”,用以區分等級或用途。例如《宋史·儀衛志》記載“青旗科杖,列于殿庭”。
二、出處與考證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唐代法典,如《唐六典》中“凡科杖之數,皆以刑部定式”。明清時期逐漸成為法律術語,如《大明律》規定“官吏受賄,科杖一百,流三千裡”。現代漢語中已罕用,僅見于古籍研究或特定曆史文獻。
三、用法示例
古典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司法程式或儀仗規制,如:“吏犯贓私,科杖三十,徒二年。”(《元典章·刑部》)“儀仗科杖,各依品秩,不得僭越。”(《清會典·禮部》)
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
- 《辭源(第三版)》(商務印書館)
- 《唐六典》(中華書局點校本)
網絡擴展解釋
“科杖”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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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義
“科杖”指處以杖刑,即依照法律或規定對犯人施以棍棒責打的刑罰。
- “科”在此處表示法律條文或處罰條例,“杖”指用棍棒擊打身體,合稱即按律施以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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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用例
該詞多見于宋代文獻,例如:
- 蘇轼在《乞醫療病囚狀》中提到,若獄官謊報囚犯病情,則“皆科杖六十”;
- 《宋史·食貨志》記載,違反稅收規定的行為也可能“科杖”。
應用背景
- 杖刑的地位:杖刑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通常用于較輕的罪行,執行時以竹木棍責打臀部、背或腿部。
- 法律關聯性:“科”字強調刑罰的法定性,表明此類杖刑需嚴格依據律例執行,而非私刑。
補充說明
- 現代語境中,“科杖”一詞已不再使用,屬于曆史法律術語。如需研究古代刑罰制度,可參考《宋史》《唐律疏議》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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