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斷的意思、和斷的詳細解釋
和斷的解釋
公斷,裁決。《宋史·範仲淹傳》:“若讎已和斷,輒私報之及傷人者,罰羊百,馬二,已殺者斬。”《遼史·西夏外記》:“﹝其俗﹞喜報仇……訴於官,官擇舌辯氣直之人為和斷官,聽其屈直。”
詞語分解
- 和的解釋 和 é 相安,諧調:和美。和睦。和諧。和聲。和合(.和諧;.古代神話中象征夫妻相愛的兩個神)。和衷共濟。 平靜:溫和。祥和。和平。和氣。和悅。和煦。惠風和暢。 平息争端:講和。和約。和議。和親。 數學
- 斷的解釋 斷 (斷) à 長形的東西從中間分開:斷裂。斷層。斷面。截斷。斷腸。斷魂。斷線風筝。 不繼續,禁絕:斷糧。斷水。斷炊。斷奶。斷檔。斷流。斷種(弉 )。斷交。斷片。斷續。斷子絕孫。 判定,決定:判斷。診
專業解析
和斷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通過調解或協商解決糾紛,最終達成雙方認可的裁決結果。其核心含義包含“調解平息”與“公正裁斷”的雙重内涵,體現了傳統司法中“以和為貴”的理念。以下從字義、用法及曆史背景詳細解析:
一、分字釋義
-
和(hé)
- 本義:調和、平息争端。《說文解字》釋為“相應也”,引申為和諧、協調。
- 法律語境:指通過協商、調解使沖突雙方達成和解,避免訴訟升級。
- 例證:
《周禮·地官·調人》:“凡和難,父之仇辟諸海外,兄弟之仇辟諸千裡之外。”
(注:“和難”即調解仇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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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duàn)
- 本義:裁決、判定。《說文解字》稱“斷,截也”,引申為決斷是非。
- 法律語境:指官府或權威者對糾紛作出最終裁定。
- 例證:
《唐律疏議·名例》:“斷獄,須依律令。”
二、整體含義與用法
“和斷”即“調解+裁決”的複合過程,強調在平息沖突的基礎上依法裁斷。其特點包括:
- 調解優先:鼓勵當事人通過協商化解矛盾,如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載,官府常勸導“宜從和斷”。
- 官方權威:調解不成時,由官吏依律法作出強制性判決,如《唐律疏議》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
- 社會功能:減少司法成本,維護基層穩定,符合儒家“無訟”理想。
三、曆史文獻例證
- 唐代法制:
《唐律疏議·卷二十四》明确規定鬥毆案件“先行調解,和斷不成,方許告官”(參考《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
- 宋代判例:
南宋《洗冤集錄·條令》載:“凡訟訴,必先經耆老裡正和斷,不服乃訴於官。”(參考《洗冤集錄校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元代法規:
《通制條格·卷四》強調田土糾紛“先由社長和斷”,違者罰俸(參考《通制條格校注》中華書局)。
四、與現代術語對比
“和斷”不同於現代“調解”或“仲裁”,其特殊性在於:
- 強制與自願結合:調解失敗即轉入官方裁斷,無嚴格程式分割;
- 禮法融合:裁決需兼顧律法與人情,如《清明集》判詞“法意人情,實同一體”。
五、學術定義參考
和斷:古代司法程式中,由基層首領或官府主持,通過調解平息争訟,若調解無效則依法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本質是“禮法結合”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參考張晉藩《中國法制史》第五版,商務印書館)。
(注:因古籍原版網絡資源有限,部分文獻鍊接未提供,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紙質書或學術數據庫如“中華經典古籍庫”核查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和斷”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分析理解:
一、基本含義
“和斷”指通過調解或協商後作出的公斷、裁決,常用於解決糾紛或判定是非。該詞由“和”(調和、調解)與“斷”(判定、決定)組合而成,強調在平息矛盾後作出最終裁定。
二、曆史文獻中的用例
- 《宋史·範仲淹傳》記載:“若讎已和斷,輒私報之及傷人者,罰羊百,馬二,已殺者斬。”
此處“和斷”指官方對仇怨的調解與裁決,違反者将受罰。
- 《遼史·西夏外記》提到:“訴於官,官擇舌辯氣直之人為和斷官,聽其屈直。”
說明古代設有專門負責調解糾紛的“和斷官”職位。
三、單字拆解
- 和(hé):調和、平息矛盾,如“和諧”“和解”。
- 斷(duàn):判定、決定,如“斷案”“診斷”。
四、現代適用性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或曆史文獻時仍有重要意義。其核心思想(調解後裁決)與當代仲裁、調解機制有相似之處。
如需進一步了解“斷”的單獨含義(如截斷、禁止等),可參考相關字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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