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捕使臣的意思、緝捕使臣的詳細解釋
緝捕使臣的解釋
宋 代專管緝捕罪犯的低級武官。《古今小說·臨安裡錢婆留發迹》:“知縣差縣尉協同緝捕使臣,限時限日的擒拿。”《警世通言·崔待诏生死冤家》:“郡王叫幹辦去吩咐 臨安府 ,即時差一個緝捕使臣,帶着做公的,備了盤纏,徑來 湖南 潭州府 。”
詞語分解
- 緝捕的解釋 ∶搜捕緝捕在逃兇手 ∶亦稱;緝捕使臣;。捉拿罪犯的衙役免叫緝捕闖門來當日緝捕使臣押下文書,捉掌犯人魯達詳細解釋.謂搜查捉拿。 宋 蘇轼 《謝失覺察妖賊放罪表》:“臣尋具析在任日曾選差 沂州 百姓
- 使臣的解釋 ∶舊指奉使命往來國際間的官員 ∶宋朝專管緝捕的武官把林沖帶來使臣房裡寄了監。;;《水浒傳》詳細解釋宋 代府屬專管緝捕的官員。《醒世恒言·灌園叟晚逢仙女》:“﹝大尹﹞即差緝捕使臣,帶領幾個做公的,押
專業解析
緝捕使臣是中國宋代設置的專職司法官吏,主要負責追捕罪犯、維護治安。其具體含義與職能可從以下五個方面闡釋:
一、核心職責
緝捕使臣專司刑事案件的罪犯緝拿工作,依據宋代法典《宋刑統》行使執法權,負責跨區域追捕重案逃犯、搜查罪證及押解人犯歸案。其職能類似現代刑事警察,但權限限於特定司法程式(《漢語大詞典》"緝捕使臣"詞條)。
二、曆史沿革
該官職始設於北宋真宗時期(998-1022年),為應對日益複雜的治安形勢而設立的專業執法隊伍。南宋《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載:"諸路提點刑獄司下置緝捕使臣,專一督責盜賊事",表明其已成為地方司法體系常設職位(《宋史·職官志七》)。
三、官署隸屬
- 中央管轄:隸屬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機構,重大案件由皇帝直接指派
- 地方配置:各州府設專職緝捕使臣,歸提點刑獄司(省級司法監察機構)節制
- 特殊編制:在京師開封府設"京畿緝捕使臣",配備精銳兵力(《宋會要輯稿·職官》)
四、職能演變
北宋初期僅為臨時差遣職務,神宗熙甯年間(1068-1077)改革後形成固定編制。至南宋時擴展出三項核心職能:
- 偵查跨州縣流竄作案
- 督辦"重法地分"(治安高危區)要案
- 協同巡檢司維持水路要道治安(《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56)
五、曆史地位
作為中國曆史上最早的專業刑事偵查官職,其設立标志着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初步分離。元代演變為"捕盜司提控官",明清時期職能并入巡檢司系統,為現代警察制度雛形(《中國制度史·司法篇》中華書局點校本)。
文獻依據
-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第9冊第1123頁
- 《宋史·職官志七》(中華書局點校本)卷167
-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 《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北京出版社1994版)"緝捕使臣"詞條
網絡擴展解釋
緝捕使臣是宋代設置的專司緝捕罪犯的低級武官,其職能和特點可概括如下:
一、基本定義
緝捕使臣屬於宋代地方司法體系中的基層武職,主要負責帶領衙役執行搜捕、押解罪犯等任務。該官職品級較低,一般為八品或九品。
二、主要職責
- 刑事案件執行:如《警世通言》記載郡王差遣其跨省追捕逃犯
- 協同辦案:需配合縣尉等官員共同行動,如《臨安裡錢婆留發迹》中知縣命縣尉協同緝捕使臣限期擒拿要犯
三、組織特征
- 隸屬關系:直接受命於府級行政機構(如臨安府)
- 人員配置:配有「做公的」即衙役作為下屬人員
- 特殊權限:可攜帶盤纏跨地區辦案,說明具有一定行動自主權
該官職在《醒世恒言》《警世通言》等明代文獻中仍有記載,印證其制度延續性。需要注意的是,這是宋代特有的官職名稱,明清時期類似職能多由巡檢司或捕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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