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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妻的意思、判妻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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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妻的解釋

謂與丈夫離異而再嫁的婦女。《周禮·地官·媒氏》:“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 孫诒讓 正義引 江永 雲:“判妻,謂娶人所出之妻。”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判妻"是古代法律術語與民間習俗結合産生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經官府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後形成的特殊女性身份。該詞由"判"(裁決)與"妻"(婚姻關系)構成,具體包含三層内涵:

一、法律程式層面 指通過司法程式解除婚姻關系的女性,最早見于《唐律疏議》戶婚篇記載:"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此制度延續至明清,《大明律》明确規定"夫婦不相和諧,兩願離者,不坐"的司法裁決标準。

二、權利義務層面 據《中國民法史》考證,判妻在財産分配上享有特定權益,宋代判例顯示"妻得取回隨嫁奁産"(《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但需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支出。清代《刑案彙覽》載有判妻主張妝奁返還權的典型案例。

三、社會身份層面 《漢語大詞典》釋義"經官斷離之婦"強調其特殊社會地位,這種身份在明清契約文書中常見标注,直接影響再婚權益與宗族接納程度。民國時期《民事訴訟條例》第573條仍保留相關身份認定條款。

該術語現代已納入法律史學範疇,現行《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列為曆史詞條,标注為"舊時指經官府判決離婚的婦女"。在當代法制語境中,其權利義務關系已被《民法典》離婚制度所替代。

網絡擴展解釋

“判妻”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個特定稱謂,其核心含義如下:

1. 基本定義 判妻指與丈夫離異後(通常是被休棄)再嫁的婦女。這一概念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媒氏》記載:“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

2. 詞源解析

3. 社會背景 古代婚姻制度中,判妻需在官府登記(即“皆書之”),反映當時對再婚婦女的管理制度。孫诒讓《周禮正義》引江永注:“判妻,謂娶人所出之妻”,說明這類婚姻需經官方認可。

4. 特殊說明 部分文獻(如)提出兩種解釋:

知識延伸:與“判妻”相關的古代婚姻制度還有“七出三不去”,這些規定共同構成傳統社會的婚姻解除機制。該詞彙現已不再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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