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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告牌的意思、放告牌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放告牌的解釋

舊時官府每月定期坐衙受理案件時挂出的通告牌。 元 無名氏 《争報恩》第二折:“現為 濟州 知府之職,今日陞廳坐早衙, 張千 ,喝攛箱擡放告牌出去。” 明 鄭若庸 《玉玦記·陽勘》:“拿放告牌出去,有告狀的着他入來。”《金6*6*梅詞話》第四八回:“﹝ 安童 ﹞打聽巡按禦史在 東昌府 住紮……自思:我若説下書的,門上人決不肯放;不如等放告牌出來,我跪門進去,連狀帶書呈上。”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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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放告牌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用公示工具,特指官府衙門前用於張貼告示、發布政令或公示案件的木質标牌。其名稱由“放”(張貼、公布)、“告”(告知)、“牌”(标識物)三部分構成,體現公開傳達信息的核心功能。

從形制來看,放告牌多采用杉木、柏木等耐腐材質制作,表面塗朱漆或黑漆,文字以楷書镌刻,尺寸約三尺見方,符合《大明會典》記載的官方文書規格标準。其内容涵蓋賦稅變更、訴訟公告、通緝令等政務信息,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十五載:“州縣放告日懸牌曉谕,每月三六九日受詞。”

在司法實踐中,放告牌具有程式公示價值。《棠陰比事》記載宋代提刑官宋慈曾用放告牌公示驗屍結果,成為古代司法透明化的實證。該制度延續至清代,《刑案彙覽》收錄的嘉慶七年順天府案例顯示,衙門通過放告牌公示土地糾紛裁決文書,保障當事人知情權。

語言學角度分析,《說文解字注》釋“放”為“逐也,引申為布也”,“告”取“牛觸人,角著橫木,所以告人也”的警示義,與牌結合後形成特定司法術語。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常用詞彙範疇,但在法制史研究領域仍具學術價值。

網絡擴展解釋

“放告牌”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角度解釋:

一、古代官府的實際用途

指舊時官府在特定日期挂出的受理案件通告牌。具體特點包括:

  1. 功能:用於公示官府開堂受理民間訴訟的時間,常見於元、明時期。例如《争報恩》中描述:“擡放告牌出去”即衙役挂出受理案件的标識。
  2. 使用場景:每月定期挂出,百姓見牌後可遞狀申告(如《玉玦記》提到“有告狀的著他入來”)。

二、現代引申含義(需謹慎參考)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解釋為比喻公開表達立場或态度的行為,認為“放”指公開,“告牌”象征立場标識。但此釋義缺乏古代文獻佐證,可能與原意存在引申差異。


建議參考來源:若需考據原義,推薦查閱《漢典》或元明戲曲文本;比喻用法可對照《查字典》條目,但需注意語義演變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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