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款的意思、附款的詳細解釋
附款的解釋
(1).歸附款服。《晉書·苻登載記論》:“ 苻洪 擅蠻陬之桀、黠,乘 羯 虜之危亡,乃附款 江 東而志圖 關 右,禍生蠆毒,未逞狼心。”《北齊書·神武帝紀上》:“ 阿至羅 虜 正光 以前常稱藩,自 魏 朝多事,皆叛。 神武 遣使招納,便附款。”
(2).附帶條款或款項。
詞語分解
- 附的解釋 附 ù 另外加上,隨帶着:附體。附件。附帶(a.另外有所補充的;b.非主要的)。附庸。附會(a.把不相關連的事勉強拉到一起,如“牽強附附”;b.組織文章、布局謀篇、命意修辭等創作活動,如“精思附附,十
- 款的解釋 款 ǎ 誠懇:款留。款曲(?)(殷勤的心意)。款待。款洽(親切融洽)。款誠。款語(懇切談話)。 器物上刻的字,書畫、信件頭尾上的名字:落款(題寫名字)。題款。 式樣:款式。 法規條文裡分的項目:條款。
專業解析
附款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與古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
一、現代法律術語中的含義
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決定時,附加的強制性限制條件。這些條件與主行政行為不可分割,用于規範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例如,環保部門批準工廠建設時附加“必須安裝污染處理設施”的要求。
核心特征:
- 法定性:須有法律依據,不得超出主行政行為的範圍;
- 從屬性:效力依附于主行政行為,主行為無效則附款無效;
- 強制性:相對人必須履行,否則将承擔法律後果。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法學》(姜明安著)
二、古漢語中的含義
指正式條款之外的補充性約定,常見于契約文書:
- 契約附加條款
如清代田契中除交易主體、價格外,補充“若遇洪水沖毀田地,買方不得追責”的約定。
- 文書附錄
官方文書中追加的說明性内容,如《周禮·秋官》記載訴訟文書“正其本,附其款”,即正文後附細則。
來源:《古代契約詞彙通釋》(張傳玺著);《周禮正義》(孫诒讓注)
三、易混淆概念辨析
附條件 ≠ 附款:
- 附條件(民法概念):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于未來不确定事件(如“若考上大學則贈予電腦”);
- 附款(行政法概念):強調行政機關單方設定的義務性限制。
來源:《民法總則》(梁慧星著);《行政法導論》(楊解君著)
四、應用場景示例
- 行政領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加“限高30米”條款;
- 商業合同:采購合同補充“若原材料漲價超過10%,雙方重新議價”的附款;
- 司法文書:古代判詞末尾追加執行細則。
權威參考: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 《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中華書局
網絡擴展解釋
“附款”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一、歸附款服(曆史語境)
指通過歸順、依附的方式表達臣服或友好關系。多用于古代文獻中,常見于政權或部落間的外交表述。例如:
- 《北史》記載,北齊神武帝派遣使者招降叛亂的阿至羅部落後,對方“便附款”。
- 《晉書》提到苻洪曾“附款江東”,即歸順東晉朝廷。
二、附帶條款或款項(現代用法)
指在法律、合同或行政行為中附加的特定條件或補充内容。例如:
- 法律行為:如行政行為的附款需合法,否則可能影響效力(如附生效條件、期限等)。
- 合同場景:合同中常以附款形式補充說明權利義務。
應用區分
- 曆史場景:側重政治、軍事層面的歸順。
- 現代場景:強調法律或協議中的補充條款。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北史》《晉書》等古籍或現代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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