詭競的意思、詭競的詳細解釋
詭競的解釋
以不正當的手段競争。 南朝 梁武帝 《責賀琛敕》:“卿又雲‘百司莫不奏事,詭競求進’。”
詞語分解
- 詭的解釋 詭 (詭) ǐ 欺詐,奸滑:詭稱。詭道。詭詐。詭辯(a.無理強辯;b.邏輯學上指似是而非的論證,如“詭詭論”)。 怪異,出乎尋常:詭異。詭怪。詭秘(隱秘難測)。詭谲。 責成:詭求(責求,索讨,如“詭詭
- 競的解釋 競 (競) ì 比賽,互相争勝:競争。競賽。競技。競選。 筆畫數:; 部首:立;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詭競"是一個較為古雅的漢語詞彙,現代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指通過不正當、狡詐的手段進行競争或争逐,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以下是基于漢語詞典角度的詳細解釋:
一、字義解析
- "詭"
- 本義:欺詐、狡詐。《說文解字》釋為"責也",引申為虛僞、奇異。
- 在"詭競"中強調手段的陰險、不光明,如"詭計""詭辯"。
- "競"
- 本義:争逐、較量。《爾雅·釋言》:"競,強也。"
- 在複合詞中體現争奪、競賽的行為。
二、詞彙釋義
詭競(guǐ jìng)
- 基本含義:以欺詐、詭辯等不正當方式參與競争或争論。
- 引申義:
- 為私利不擇手段地争名奪利;
- 在辯論或競争中玩弄權術,背離公正原則。
- 情感色彩:貶義詞,暗含對行為者道德缺失的批判。
三、文獻例證
該詞多見于古代典籍,例如:
"士無特操,以詭競為能。"(《晉書·列傳》)
描述士人喪失操守,以詭詐手段争名奪利的風氣。
四、近義詞對比
| 詞彙 |
核心差異 |
| 詭競 |
強調手段狡詐、違背道義 |
| 競争 |
中性詞,無貶義色彩 |
| 傾軋 |
側重排擠打壓,未必用詭計 |
五、現代適用性
雖非現代常用詞,但可用于批判性語境,如:
"商業環境中應杜絕詭競,倡導公平博弈。"
適用于分析曆史現象、社會倫理或文化批評領域。
參考資料
-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
收錄"詭競"詞條,釋義為"以詭詐手段争勝"。
- 《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4年。
釋"詭"為"欺詐","競"為"争逐",複合詞強調不正當競争。
- 《說文解字注》(清·段玉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對"詭""競"的字源考據具有權威性。
(注:因古籍原文數據庫訪問受限,部分文獻出處未提供鍊接;現代詞典可通過官方出版社平台查詢電子版。)
網絡擴展解釋
“詭競”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以不正當的手段競争。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 拼音:guǐ jìng(注音:ㄍㄨㄟˇ ㄐㄧㄥˋ)
- 釋義:指通過欺詐、虛假宣傳、操縱市場等非正當方式争奪利益或優勢,違背公平原則。
二、曆史與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南朝梁武帝《責賀琛敕》,原文為:“百司莫不奏事,詭競求進。”
此句批評官員通過不正當手段謀求晉升,體現了該詞在古代政治語境中的使用。
三、現代應用場景
- 商業領域:如虛假廣告、竊取商業機密、價格壟斷等行為;
- 社會競争:包括考試作弊、職場诽謗等個人層面的惡性競争;
- 法律界定: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明确禁止此類行為,違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四、相關辨析
- 與“競争”的區别:普通競争強調合法性與公平性,而“詭競”則帶有欺騙性、破壞性。
- 近義詞:惡性競争、不擇手段;反義詞:良性競争、公平競賽。
五、社會評價
詭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損害他人權益,長期可能引發信任危機,因此被公認為不道德且違法。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法律條款,可參考、6、7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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