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媒婆的意思、官媒婆的詳細解釋
官媒婆的解釋
見“ 官媒 ”。
詞語分解
- 官的解釋 官 ā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于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五官。 * 。 姓。 民 筆畫數:; 部首:
- 媒婆的解釋 舊時以說合婚姻為職業的婦女詳細解釋以說合婚姻為職業的婦女。 元 王實甫 《破窯記》第三折:“説合先定千條計,花紅謝禮要十倍。打發的媒婆不喜歡,調唆的兩家亂一世。”《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九回:“
專業解析
"官媒婆"是中國古代社會制度下的特定職業稱謂,其含義可從漢語詞典角度并結合曆史制度進行如下解釋:
一、核心定義
指受官府指派或認可,從事婚姻中介事務的女性。其中:
•"官":表明其身份或職能具有官方屬性,區别于民間私媒。
•"媒婆":專指以說合婚姻為職業的婦女(《漢語大詞典》"媒婆"條)。
二、曆史制度中的職能
明清時期,"官媒婆"是地方官府設置的職務,主要承擔三類職責:
- 官配婚姻:為官府管理的特定人群(如奴婢、流放者子女)安排婚配,确保符合戶籍與倫理規範(參考《明會典·戶部》)。
- 婚姻監管:監督民間婚約訂立,防止拐賣或逼婚,并對婚姻糾紛進行初步調解(《清史稿·刑法志》載其參與訴訟程式)。
- 特殊群體管理:負責寡婦、罪犯家屬等群體的婚配登記,維護社會秩序(清代《戶部則例》相關條例)。
三、與民間媒婆的區别
其權威性源于官府授權,具體表現為:
•強制性:可執行官府指派的婚配任務,如分配戍卒與流放者成婚。
•壟斷性:部分地區規定庶民需通過官媒提親,否則婚姻無效(清代地方志如《保定府志》有載)。
•責任性:需對撮合婚姻的真實性負責,失職将受官府懲處。
四、相關概念辨析
•官媒:廣義上包含男性官吏(如"媒官"),但基層執行者多為女性,故"官媒婆"特指女性從業者。
•私媒:無官方背景的民間媒人,常因欺詐行為被官府管制(《大清律例·戶律》對"私媒"有懲戒條款)。
總結
"官媒婆"是封建制度下官府治理婚姻事務的代理人,兼具婚姻中介與基層管理職能。其存在反映了古代政權對倫理秩序的控制,隨着清末民初法制改革,這一職業逐漸消亡,成為特定曆史階段的制度符號。
參考資料(基于權威文獻與曆史記載):
-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對"媒婆"及"官媒"的釋義。
- 《明會典·卷二十·戶部七》關於官媒配婚的記載。
- 《清史稿·志一百十七·刑法三》載官媒參與訴訟程式。
- 清代《戶部則例·戶口》中官媒管理條款。
- 地方志文獻如光緒《保定府志·風土》記述地方婚俗制度。
(注:古籍原文可通過"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ctext.org)或"中華經典古籍庫"等平台驗證。)
網絡擴展解釋
“官媒婆”一詞有兩種不同維度的解釋,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語義區分:
一、曆史職業含義
指古代官府認可的職業媒人,具有官方管理職能:
- 婚姻管理:負責登記適婚男女信息,強制推行婚配政策(如《周禮》記載男性30歲、女性20歲必須婚嫁),并組織集體相親活動。
- 特殊職能:部分官媒婆參與販賣婦女或擔任女獄卒,負責押解、看管女性囚犯(參考《官場現形記》等文獻)。
- 職業性質:需經官府批準從業,撮合婚姻時可收取費用,但常因權力濫用被诟病。
二、現代引申含義
作為成語使用時(讀作guān méi pó),比喻官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 核心特征:通過“媒”(手段)和“婆”(偏袒)的意象,強調公權私用的不公正行為。
- 使用場景:多用于批評官場腐敗或機構徇私,常見于媒體報道、社會評論。
補充說明
兩種含義的權威來源不同:曆史職業釋義主要來自《周禮》《漢語大詞典》等文獻,而成語用法多見于現代網絡詞典。實際使用中需根據語境判斷具體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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