锢職的意思、锢職的詳細解釋
锢職的解釋
專權。《逸周書·史記》:“大臣有錮職譁誅者危。” 孔晁 注:“錮職謂事專權也。”一說失職。 朱右曾 校釋:“愚謂固猶廢也。”
詞語分解
- 锢的解釋 锢 (錮) ù 把金屬熔化以澆灌堵塞空隙:锢露(用熔化的金屬堵塞金屬物品的漏洞,如“锢锢鍋”。亦作“锢漏”)。 禁閉:禁锢。锢蔽。 古同“痼”,痼疾。 筆畫數:; 部首:钅; 筆順編號:
- 職的解釋 職 (職) í 管理某種事務,分(坣 )内應做的事:職業。職務。職守。職權。天職。盡職。 執行事務所處的一定地位:職工。職位。職員。職稱。以身殉職。 舊時公文用語,下屬對上司的自稱:卑職。職當奉命。
專業解析
锢職是古代中國官僚制度中的特定法律術語,指因犯罪或失職被永久剝奪擔任官職的資格,屬於對官吏最嚴厲的行政刑罰之一。其核心含義如下:
一、基本釋義
锢職指官員因觸犯刑律或重大過失,被朝廷永久革除官職,終身禁止複任。其本質是剝奪政治權利,具有終身的禁锢效力,區别於暫時性的停職或降職處罰。
二、曆史制度背景
該制度源於秦漢時期的“禁锢”刑,至唐宋法律體系完善。例如:
《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官吏犯“十惡”重罪或貪贓枉法者,除刑事處罰外,附加“除名”或“永不叙用”,即锢職的法定形式 。
宋代《慶元條法事類》明确将“锢職”列入“吏職令”,適用於謀反、貪污、渎職緻重大損失等行為 。
三、法律與社會影響
锢職兼具刑罰與預防功能:
- 刑罰屬性:作為附加刑,強化對官吏犯罪的威懾,如明代對貪官實行“削籍锢職”(《明會典·刑部》) 。
- 身份剝奪:被锢職者喪失士大夫身份,子孫亦受科考限制,體現宗法制度下的家族連帶責任 。
四、現代語義引申
現代漢語中,“锢職”一詞已罕用,但可引申為對職業發展的人為限制,例如:
體制内僵化的晉升機制可能形成隱性“锢職”,阻礙人才流動 。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古代法律辭典》
- 中華書局《唐律疏議譯注》
- 上海古籍出版社《明會典》點校本
- 北京大學《中國政治制度通史》
- 《法學研究》期刊:傳統官吏懲戒制度專題
網絡擴展解釋
“锢職”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在曆史文獻中存在兩種不同解釋,具體分析如下:
一、基本釋義
-
注音與書寫
拼音為gù zhí,漢字寫作“锢職”。
-
核心含義
- 主流解釋:指專權,即壟斷權力、獨斷專行。
出自《逸周書·史記》:“大臣有锢職嘩誅者危。” 孔晁注:“锢職謂事專權也。”。
- 另一觀點:部分學者(如朱右曾)認為可解釋為失職,即廢棄職責。其校釋中提到“固猶廢也”。
二、語境與用法
該詞多用於描述古代政治場景,尤其是大臣或官員濫用職權或疏於職守的行為。例如《逸周書》中通過“锢職”警示專權可能引發的危機。
三、現代關聯
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出現在古籍研究或曆史讨論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逸周書》原文及曆代注釋(如孔晁、朱右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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