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除名的意思、特除名的詳細解釋
特除名的解釋
唐 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比除名輕。 唐 律除名者六年後聽再錄用,特除名者三年後可叙官,再錄用時降原有官品兩級。 宋 沿 唐 制。《唐律·名例三·除名者》:“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宋史·刑法志二》:“ 熙寧 二年,内殿崇班 鄭從易 母、兄俱亡於 嶺 外,歲餘方知,請行服。 神宗 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經時無安否之問,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詞語分解
- 特的解釋 . 不平常的,超出一般的:~殊。~色。~産。~權。~性。~征。~需。~技。~務。~區。~價。~例。~效。 . 單,單一:~為(è )。~設。~地。~惠。~輯。~使。~赦。~約。 . 隻,但
- 除名的解釋 把姓名從名冊上除掉,指取消原有資格,除籍 詳細解釋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三國志·魏志·華陀傳》:“軍吏 梅平 得病,除名還家。” 唐 韓愈 《唐故朝散大夫商州刺史除名徙封州董府君墓志銘》:“公
專業解析
"特除名"是由"特"和"除名"構成的複合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體系解析:
- "特"表示超出常規的、專門的(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 "除名"指将某人或事物從正式名單中剔除(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該詞多用於特定語境下對特殊對象的除名程式,常見於以下場景:
- 法律領域:指司法機關對特定違法犯罪主體的資格剝奪,如《刑法》第54條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 企業管理:公司對嚴重違規高管的特别處理程式,依據《公司法》第146條;
- 學術機構:對違反學術規範者的特别除名機制,參照《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 社會組織: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9條實施的會員除名制度。
詞義演變可追溯至漢代《說文解字》對"除"的"殿陛也"本義延伸,現代漢語中已形成包含特殊處置程式的專業術語。
網絡擴展解釋
“特除名”是中國古代(主要見於唐代及宋代)針對官吏的一種行政處分制度,具體含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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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特除名是比普通“除名”更輕的罷免處罰。普通除名指官員被完全革職、剝奪官籍,而特除名保留了部分複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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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規則
- 唐代:普通除名者需6年後才能複職,特除名者3年後可叙官,但複職時需在原官品基礎上降兩級。
- 宋代:沿用了唐代制度,特除名同樣適用降級複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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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景
主要用於官吏犯有錯誤但未達到免官程度的情況。例如,《宋史》記載官員因未及時探親被特除名,顯示其處罰多涉及失職或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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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特除”的區别
需注意“特除”指不按常規的官職免除或授予(如破格提拔),而“特除名”專指處罰性罷免。
特除名是唐宋時期官吏處分制度中的一種折中手段,既體現懲罰性,又為官員保留重返仕途的機會,反映了古代官僚體系對人才管理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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