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方常住的意思、十方常住的詳細解釋
十方常住的解釋
佛教語。四種常住之一。謂接待往來僧人的寺院。亦稱廟産等物品。見《行事鈔》卷中之一。《翻譯名義集·寺塔壇幢》:“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體通四方。”《水浒傳》第六回:“我這裡是個非細去處。隻因是十方常住,被一個雲遊和尚,引着一個道人,來此住持,把常住有的沒的都毀壞了。”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三》:“及病起往訪,則寺中無是二僧。或曰古佛現化;或曰十方常住,來往如雲,萍水偶逢,已飛錫他往雲。”
詞語分解
- 十方的解釋 指東、西、南、北、東南、西南、東北、西北、上、下十個方位詳細解釋佛教謂東南西北及四維上下。《宋書·夷蠻傳·呵羅單國》:“身光明照,如水中月,如日初出,眉間白豪,普照十方。” 南朝 陳 徐陵 《為
- 常住的解釋 .佛教語。永存。《法華經》卷一:“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記·蘇跋陀羅窣堵波》:“勿謂如來畢竟寂滅,法身常住。” 宋 陳善 《扪虱新話·孔子說與楞嚴經合》:“汝此肉身,為同
專業解析
十方常住是佛教術語,指屬于十方僧衆共有、不可分割的寺院資産或供養物資。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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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義分解與所有權性質
- 十方:指東、西、南、北、東南、西南、東北、西北、上、下十個方位,象征一切方位、一切處所,引申為所有僧衆、十方世界。
- 常住:意為恒常存在、永續不變之物。在寺院語境下,特指歸屬僧團集體所有、供僧團日常使用及未來僧衆共享的固定財産(如田産、房舍)和消耗物資(如米糧、衣物)。
- 因此,“十方常住”強調這些資産非屬個人或某一特定群體,而是十方三世一切僧衆共有共享的恒常産業,任何僧人都無權私自處置或據為己有。其本質是僧團的公有、共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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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前常住”的區别
佛教寺院資産常分為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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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意義與重要性
在佛教戒律(尤其是《四分律》《百丈清規》等)中,“十方常住物”被視為極其神聖不可侵犯。
- 盜用十方常住物被視為重罪(“五逆罪”之一),因其侵犯對象是十方一切僧寶,罪過遠大于盜取個人或現前僧團之物。
- 其管理、分配和使用有嚴格規定,需由僧團集體決議或委托執事僧(如庫頭、監院)依規執行,确保公平供養十方僧衆,維系僧團和合與佛法長久住世。
權威參考來源:
- 釋義核心依據佛教律典及漢傳佛教寺院管理制度,參考《佛學大辭典》(丁福保編)、《中華佛教百科全書》相關條目。
- 概念辨析參考《百丈清規證義記》、《敕修百丈清規》等禅門規式典籍(可查閱中華書局或宗教文化出版社相關點校本)。
- 戒律意義闡述源自《四分律行事鈔》(道宣著)等律學著作。
網絡擴展解釋
“十方常住”是佛教術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一、基本定義
十方常住是佛教中“四種常住”之一,指為十方往來僧人提供居住的寺院,也包含寺院所屬的廟産、物資等。這類寺院具有公共屬性,資源由十方僧衆共享,而非歸屬于特定僧團或個人。
二、詞義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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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方
指佛教中的十個方位:東、南、西、北、東北、東南、西北、西南,加上“上”“下”,象征佛法遍及一切空間,無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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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
梵語中意為“永恒存在”,在佛教語境中引申為寺院、僧團及其固定資産,強調其延續性和公共性。
三、分類與用途
根據佛教典籍《行事鈔》及的補充,常住分為:
- 十方常住:開放給所有僧人居住,物資共享;
- 現前現前常住:僅限當前寺内僧人使用;
- 十方現前常住:十方僧人均可分配亡僧遺物。
四、文獻與實例
- 《水浒傳》第六回提到魯智深因毀壞“十方常住”財物引發沖突,印證寺院財産的公共屬性。
- 清代紀昀《閱微草堂筆記》記載十方常住接納雲遊僧人的傳統。
五、延伸含義
在佛教哲學中,“十方常住”也隱喻佛陀法身的普遍性,即佛法超越時空限制,遍及十方世界。
如需進一步了解寺院制度或佛教術語分類,可參考《行事鈔》等典籍,或查閱、5、6的原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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