弊法的意思、弊法的詳細解釋
弊法的解釋
指不合時宜的法度。 唐 元結 《時議下篇》:“若天子能追行已言之令,必行将來之法,且免天下無端雜徭,且除天下隨時弊法……然後推仁信威令,與之不惑,此帝王常道。” 宋 王安石 《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在位者得其才矣,然後稍視時勢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變更天下之弊法,以趨先王之意,甚易也。” 宋 陸九淵 《荊國王文公祠堂記》:“掃俗學之凡陋,振弊法之因循。”
詞語分解
- 弊的解釋 弊 ì 欺蒙人的壞事:作弊。營私舞弊。 害處,與“利”相對:弊病。弊端。弊害。弊政。利弊。興利除弊。 敗,疲困。 古同“蔽”,隱蔽。 利 筆畫數:; 部首:廾; 筆順編號:
- 法的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專業解析
根據《漢語大詞典》及《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體系,"弊法"屬于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存在缺陷的律令規章或治理手段。該詞由"弊"(弊端)與"法"(法令)兩個語素構成,指代實際施行中産生負面效果的政策法規,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與政論典籍。
在司法實踐層面,《宋史·刑法志》記載過"更定弊法"的制度改革(中華書局2004年版),特指修訂存在漏洞的刑罰條例。現代法律文獻中,該詞多用于曆史研究領域,如張晉藩《中國法制史》中分析宋代司法體系時,将"弊法"定義為"因時局變遷而失效的舊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需注意該詞已不作為現代司法術語使用。
網絡擴展解釋
“弊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不合時宜的法度,即因時代變遷或實際情況變化而不再適用的法律制度或規定。以下是具體分析:
1.基本定義
- “弊”:本義為欺詐、害處(如“營私舞弊”“興利除弊”),引申為敗壞、疲困等負面含義。
- “法”:指法律、制度。結合後,“弊法”強調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或落後性,常見于古代文獻中對舊法的批判,如宋代王安石所言“變更天下之弊法”。
2.曆史用例
- 唐代:元結在《時議下篇》中提出“除天下隨時弊法”,主張根據時勢調整舊法。
- 宋代: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将“弊法”與改革關聯,認為需“因人情之患苦”革新制度;陸九淵也多次提及此詞,強調法度需與時俱進。
3.結構與引申
- 該詞屬偏正結構,“弊”修飾“法”,突出法度的弊端屬性。近義詞如“弊政”“舊法”,反義詞如“良法”“善政”。
4.現代意義
- 可引申為對現行制度中不合理部分的批判,例如政策滞後、脫離實際等問題,具有現實警示意義。
總結來看,“弊法”是古代政治改革語境中的高頻詞,強調制度應隨時代發展而調整,避免僵化。需注意其與現代“法律漏洞”的區别:前者側重整體過時,後者多指具體條文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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