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楚的意思、鞭楚的詳細解釋
鞭楚的解釋
刑具。鞭子和刑杖。引申為鞭打。 明 唐順之 《彭翠岩處士墓表》:“其治獄多所貸舍,不以鍛鍊為能,雖鞭楚常恐傷之。”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犬燈》:“主人益怒,謂僕曰:‘來時,當捉之來;不然,則有鞭楚。’”
詞語分解
- 鞭的解釋 鞭 ā 驅使牲畜的用具,柔軟像繩子:鞭杆。鞭長莫及。 用鞭子抽打:鞭打。鞭撲。鞭責。鞭策。 形狀細長類似鞭子的東西:教鞭。 一種古代兵器,鐵制有節,無鋒刃:鋼鞭。竹節鞭。 編連成串的爆竹:鞭炮。小鞭。
- 楚的解釋 楚 ǔ 落葉灌木,鮮葉可入藥。枝幹堅勁,可以做杖。亦稱“牡荊”。 古代的刑杖,或學校撲責學生的小杖:捶楚。夏楚。楚掠(拷打)。楚撻(拷打)。 中國春秋時國名:楚天(楚地的天空。因楚在南方,亦泛指南方天
專業解析
鞭楚,漢語複合詞,由“鞭”與“楚”兩個名詞組合而成,原指古代刑具,後引申為體罰行為。具體釋義如下:
一、基本釋義
“鞭”指皮革制成的長條狀抽打工具,《說文解字》釋為“驅也”,即驅使牲口或責罰人的器具。“楚”為荊條類植物枝條,質地堅硬,古人取其制成刑杖,《禮記·學記》記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其中“楚”即指懲戒用的荊條。二者連用,泛指以鞭、杖施加肉體懲罰的行為。
二、曆史背景
鞭楚作為刑罰手段,最早見于周代。《周禮·秋官》載“掌囚,下士十有二人”,提及以鞭撲懲罰輕罪。秦漢時期,鞭刑被列入“五刑”之列,與笞、杖、徒、流并列。唐宋以後,官府與私塾中亦常見以鞭楚懲戒違規者,如《宋史·刑法志》記載“諸司決罰,多用荊條”。
三、應用場景
- 司法領域:古代官府對輕微罪犯施以鞭楚,如《唐律疏議》規定“答刑以荊條為之,長三尺五寸”。
- 教育場所:私塾先生以“夏楚”管教學生,清代《訓蒙條例》稱“生徒犯規,輕則撲作教刑”。
- 文學意象:古典小說常以鞭楚喻示壓迫,如《聊齋志異·促織》描寫“當其為裡正、受撲責時,豈意其至此哉”。
四、現代引申
當代語境中,“鞭楚”多用于比喻性表達,如“曆史的鞭楚”形容苦難教訓,或“精神鞭楚”指心理層面的自我鞭策。此用法見于《現代漢語大詞典》詞條,列為“古語今用”範例。
網絡擴展解釋
“鞭楚”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一、基本含義
“鞭楚”指刑具,即鞭子與刑杖的合稱,後引申為鞭打、刑罰的行為。例如清代蒲松齡在《聊齋志異·犬燈》中描述:“主人益怒,謂仆曰:‘來時,當捉之來;不然,則有鞭楚。’”。
二、字義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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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biān)
- 本義為驅趕牲畜的用具(如皮鞭);
- 也指古代鐵制兵器(如鋼鞭、竹節鞭)或成串的爆竹;
- 部分文獻中代指某些動物的陰莖(如鹿鞭、牛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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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chǔ)
- 原指牡荊(一種落葉灌木),後引申為“痛苦”(如苦楚);
- 亦為春秋戰國時期國名(楚國)及姓氏。
三、文獻例證與用法
- 司法場景:明代唐順之《彭翠岩處士墓表》提到“雖鞭楚常恐傷之”,體現古代司法中慎用刑罰的态度。
- 日常語境:清代小說中多用于描述懲罰或威脅,如“有鞭楚”即“将受鞭打”。
- 擴展比喻:部分現代解釋将其引申為“鞭策、督促”,但此用法較少見于古籍。
四、相關組詞與造句
- 組詞:鞭笞、鞭策、苦楚、痛楚。
- 造句示例:
“溫推事未窮,而先計贓成奏……鞭楚未收于壁,而獄具矣。”(出自《查字典》例句)。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或曆史背景,可參考《漢典》《聊齋志異》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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