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認的意思、買認的詳細解釋
買認的解釋
出錢買囑他人認罪。 明 海瑞 《邵守愚人命參語》:“況 邵守正 親兄弟 邵守中 、 守和 男 邵太禮 ,與 守愚 等係同宗兄弟,住址相鄰,耳目切近,詢訪三年,杳無可據,則計供買認之情似虛。”
詞語分解
- 買的解釋 買 (買) ǎ 拿錢換東西,與“賣”相對:買賣。買辦(a.中國明代專指對宮廷供應用品的商人;b.鴉片戰争後指外國商人在中國市場上推銷商品的代理人)。買名。買好。買笑(舊指到 * 尋歡作樂)。買主。買方。
- 認的解釋 認 (認) è 分辨,識别:認生。認得。辨認。 表示同意:認可。認賬。 與本來無關系的人建立某種關系:認親。 認吃虧:這事沒辦成,我認了。 筆畫數:; 部首:讠;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買認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和法律色彩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金錢交易讓他人代為承擔罪責或責任。以下從詞典釋義角度詳細解析:
一、基本釋義
買認(mǎi rèn)屬動賓式複合詞:
- 買:指用錢財進行交易;
- 認:指承認、承擔。
合指以錢財收買他人,使其代替自己認罪或承擔責任。常見于古代司法語境,如《金瓶梅》第九十二回:“西門慶買認了殺人罪”即用錢財使人頂罪。
二、使用場景與引申義
- 司法頂罪
舊時司法腐敗背景下,富人通過賄賂讓貧者頂替罪名(如殺人、盜竊等),如《醒世姻緣傳》第五十一回:“他買認了賊贓,把無辜的人陷在牢裡。”
- 責任轉嫁
引申為通過利益交換推卸自身責任,如商業糾紛中“買認合同違約”指收買他人承擔違約後果。
三、現代演變與使用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見,多見于古典文獻或方言。當代更常用“頂罪”“替罪羊”等替代,但“買認”更強調金錢交易的非法性,具有鮮明的曆史批判色彩。
四、權威參考來源
釋義綜合參考以下權威辭書: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收錄“買認”詞條,釋義為“以錢財收買人代己承擔罪責”。
-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強調其作為明清白話法律術語的用法。
- 《金瓶梅辭典》(中華書局)
結合小說用例分析具體語境。
注:因該詞屬曆史詞彙,現代網絡詞典較少收錄,釋義以紙質權威辭書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買認”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mǎi rèn,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釋義
- 含義:指出錢買囑他人替自己或他人認罪,通常涉及用錢財賄賂或收買他人頂罪的行為。
- 詞性:動詞,屬于古代司法語境中的特殊用法,現代使用較少。
來源與背景
- 古代司法案例:
該詞可見于明代海瑞的判例《邵守愚人命參語》,文中提到“計供買認之情似虛”,即通過調查發現所謂的“買認”行為缺乏實證。
- 構詞分析:
- “買”指交易、收買;“認”指承認、認罪,合起來表示通過錢財交易讓他人承擔罪責。
用法與示例
- 例句(古代文獻):
“況邵守正親兄弟邵守中、守和男邵太禮……詢訪三年,杳無可據,則計供買認之情似虛。”
- 現代關聯:
類似行為在現代法律中可能涉及“僞證罪”“妨害司法公正”等罪名。
相關詞彙
“買認”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司法術語,強調通過金錢交易讓他人頂罪。雖然現代法律體系已更完善,但類似行為仍可能觸犯法律。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邵守愚人命參語》等古代判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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