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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盜案的意思、命盜案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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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盜案的解釋

命案與盜案。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詞訟》:“若命盜重案,宜将六房三班中預擇老成小心者識之。” 何剛德 《春明夢錄》卷下:“從前命盜案處分極嚴,命案限六個月,盜案限四個月,為初參。”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命盜案"是傳統司法體系中的複合法律術語,由"命案"與"盜案"兩個概念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對"命"字的釋義,"命案"特指緻人死亡的惡性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殺人、過失緻人死亡等侵害生命權的犯罪。而《說文解字》釋"盜"為"私利物也","盜案"即指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盜竊類案件,涵蓋普通盜竊、入室搶劫、武裝劫掠等不同形态。

在中國古代法典中,如《大清律例》規定州縣官需将"命盜重案"專折具奏,表明這類案件因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在司法程式中享有特殊處置地位。據《中國法制史》記載,明清時期刑部設立"督捕司"專司緝拿命盜案犯,反映出封建王朝對此類犯罪的重視程度。現代刑法體系雖不再使用該複合術語,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仍将故意殺人罪規定在分則第四章,盜竊罪列于第五章,延續了傳統法律對人身與財産權利的分層保護理念。

網絡擴展解釋

“命盜案”是古代司法領域中的術語,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一、基本定義

“命盜案”是“命案”與“盜案”的合稱:

二、曆史背景

該詞多見于清代文獻,例如:

  1.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提到,處理“命盜重案”需謹慎選派辦案人員()。
  2. 何剛德《春明夢錄》記載,清代對命盜案的審理時限有嚴格規定:命案限6個月、盜案限4個月完成初查()。

三、司法處理特點

四、現代關聯

當代司法體系中,命案與盜案仍屬刑事案件範疇,但分類更細化(如故意殺人、搶劫罪等),且法律程式更為系統化()。


提示:以上解釋綜合了古代文獻和現代司法概念,若需查閱原始文獻,可參考《福惠全書》《春明夢錄》等清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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